第二,电商经济的分类。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和对电子商务参与的角度和程度的不同,给出了许多不同的定义,分别为:ABC(由代理商、商家和消费者共同搭建的集生产、经营、消费为一体的电子商务平台)、B2B(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专用网络或Internet,进行数据信息的交换、传递,开展交易活动的商业模式)、B2C(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商业零售模式)、C2C(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O2O(Online To Offline即线下的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结合)、B2M、M2C、B2A(即B2G)、C2A(即C2G)等。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第三,电商经济的监管部门及相关法律。由于电子商务所涉及的行业广泛因此涉及的监管部门多达20个,分别为:商务部、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交通部、海关、农业部、国家邮政局等。其主要监管部门为工信部及地方电信主管部门、商务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工信部主要是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并提出关于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并承担通信网络安全及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作为行业的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拟订推动企业信息化、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支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促进网络购物等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电子商务统计和评价体系。拟订电子商务相关标准、规则;组织和参与电子商务规则和标准的对外谈判、磋商和交流;推动电子商务的国际合作等。我国为了削弱电商经济产生的逃税漏税、假冒伪劣等不利经济发展的影响,各地工商部门为此成立了电子商务监管服务网,与消费者共同监管。电子商务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有:《电子商务模式规范》规定和描述了电子商务模式及基本要求,规定了服务提供方主体法人资格、服务对象主体法人资格、中立的第三方参与经营、实物交易、在线支付、售后服务、独立的技术配套设施以及人员技能等方面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是国家在电信业务经营方面,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并实行许可的制度。《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主体和行为,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并要求经营性进行工商备案,并受主营业务相关行业的监管部门监督。《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了网络商品与服务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