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业存在”: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国境内的商业实体提供服务,这种形式是服务贸易活动中最主要的形式。例如,外国公司到中国来开酒店、建零售商店和开办律师事务所等;
(四)“自然人流动”: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自然人的实体在另一国境内的商业现场提供服务。例如,外国教授、工程师或医生来本国从事个体服务等。
一、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现状
(一)服贸协议开放不对等
2013年6月,两岸签署《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这是《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后续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协议对两岸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未来合作发展方向及相关工作机制等内容做出了规定。协议列出了两岸服务市场开放清单,在早期收获基础上更大范围地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为两岸服务业合作提供更多优惠和便利的市场开放措施。其中,大陆对台开放共80条,台湾对大陆开放共64条,双方市场开放涉及商业、通讯、建筑、分销、环境、健康和社会、旅游、娱乐文化和体育、运输、金融等行业。但两岸在以上条例的开放中是处于不对等状态的,以下是分析比较:
第一,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业分成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和相关的工程服务、分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观光与旅游服务、娱乐及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他等十二大类,而《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在这十二大类中只有第五大类教育服务是没有互相开放的,其他十一大类都相互开放。因此总体而言,两岸的服务贸易的开放范围是全面的。
第二,从海峡两岸在服务贸易领域相互开放的十一大类的具体比较中来说,虽然台湾向大陆开放的小项多于大陆向其开放,但台对大陆的自然人进入台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目前,只有对大陆企业的负责人、高级经理、专家进入台湾承诺许可,此外,在股权比例方面对大陆企业有过多限制条件。相比之下,大陆对台湾则没有太多的限制。
第三,两岸签署服务贸易协议后,两岸服务贸易领域将面临直接的竞争。从我们关于海峡两岸服务贸易竞争力分析比较,发现台湾在运输、通讯、保险、金融服务、专利使用和特许费服务业、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休闲服务、政府服务八个领域的国际竞争力都优于大陆。2012年,台湾在这八个领域的就业人口有560.66万人,占台湾服务业就业人口的83.66%;再者,台湾在运输、保险、金融服务、专利使用和特许费、其他商业服务等五个领域的竞争力也是优于大陆。
第四,台湾服务业的总体发展水平比大陆高,并于国民经济中的比例远高于大陆,基本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因此,很大一部分的台湾服务业的从业者不但不会受到大陆服务业的冲击,而且有利于增加当地就业。大陆在金融保险等领域的弱势地位,也可以提供给台湾的知识型人才更好的发展空间。由此,可见大陆在两岸服贸协议中确实做出了让利。基于台湾的经济利益考虑,台湾当局应该抛弃成见,让问题回归到经济本身而不是政治斗争,推进两岸服贸协议早日生效,使两岸经济合作的红利惠及台湾民众,同时增加两岸人民的切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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