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实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重要意义
在我国刑法的存在是为了减少犯罪事件的发生,对犯罪起到一个预防的作用,这也是我国刑法施行的目标。尤其是对于青少年,他们处于年幼阶段,年龄比较小,其心智尚未成熟,自己控制自己的能力不足,特别的容易受到周围不良环境的影响。就目前而言促使未成年人突破底线实施犯罪行为是由很多的原因造成的,未成年人处在一个特殊时期就其本身而言仍是可以重新塑造的,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方式让其对自我有一个新的认识。在我们日常的生活里,那些犯了罪的未成年人来自自己主观的恶意很少,很多人是初次,事后都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能仅仅因为一次错误而被带上永久的“帽子”,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的学校和单位在升学和就业时往往会出于他们的犯罪记录将他们拒之门外,他们就很难以一个正常的状态回归到社会。很多未成年人可能会因此对未来没有了希望,对生活失去应有的信心,又重新走向了社会的对立面。只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真正实现才可以更好地促使未成年人诚心悔改,被社会所接受,从而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2.3 当前相关立法的现状
在我国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前,我国还不曾有明确的关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相关规定,其仅仅体现在单行法律法规之中或者少量的签署的国际公约之中。 对于国际社会而言,早就开始关注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多数国家逐渐确立了青少年犯罪记录封存与消灭制度。像法国《刑事诉讼法典》里770条是这样规定的“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做出的裁判决定,在决定做出满三年后,未成年人如果得到了再教育,即便达到成年的年龄,法庭和检察机关依申请和职权,可以决定撤销登记卡,登记卡一经宣告撤销,原有记录不得留在犯罪记录中,应销毁与裁判相关的记录卡。” 1988《韩国刑法》81条规定:“在监狱里辛勤劳动被执行或豁免,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不被判处停止以上资格的处罚,在7年后可以由检察院或本人的申请来宣告判决的失效。” 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国外的前科消灭制度都是为了消除犯罪人心理上的阴影,避免和社会之间的相互抵触,重新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去。但是我国目前实施的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客观上未对已有的记录做出改变,仅仅是保密信息来减少能够获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范围, 从实质来讲还是具有前科的人,因此与国外的前科消灭制度相比虽然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实质仍是不相同的。 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2.3.1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规定,是指经过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有条件的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即在符合法律规定又在合理的需求下留有一定的余地,保证未成年人有改过自新的机会。此制度能够严格限制犯罪记录公开,对于减少社会公众对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做出的的非规范性负面评价,具有重大的意义。在犯罪标签效果消除的同时,为未成年人再次融入社会提供了有利条件,避免了由于重新回归社会无望或被社会歧视而难以实现生命的价值,甚至再次向社会对立的问题的发生。目前我们虽然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这同时一系列问题仍在不断出现。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这一制度,但其规定只是是原则性的,研究和实践并不统一,封存的过程、后果、范围和其他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便使得该项制度的推行面临着很大阻碍。因此迫切需要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以使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这项制度得以顺利实施,即需要对该项制度的实施的具体部门、实施封存的具体范围、工作过程中的具体流程、如何进行追究责任、封存解除的条件等问题进行一个详细而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