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环境税制度的基本问题

1.1环境税的概念

环境税(EnvironmentalTaxation)这个新名词最早被提出可以追溯到20世纪末,但由于各国环境与法制情况不同通常被不同学者分为狭义环境税、中义环境税、广义环境税。狭义的环境税被认为是国家为了阻止生态环境被各经济主体污染继而对污染环境的经济主体征收的税种[1]。中义的环境税针对一些单位和个体,由于它们利用环境资源获利所以按它们对环境资源的开发程度、对环境的污染程度进行征收的税种。这些学者认为,应将征收的重点放在环境税中的资源税上。而广义的环境税指的是但凡税收体系中只要有与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都包括在环境税中。主要应包括政府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的环境目的而采取的一些经济活动从而筹集到的资金或是征收的税款。

1.2环境税制的理论基础

20世纪20年代,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和霍布斯共同撰写的《福利经济学》中说到,国家应该对造成外部效应的企业征收的“庇护税”(这个“外部效应”指的就是污染环境),这应该是最早有关环境税的理论。庇古曾进一步阐明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当存在外部经济现象(环境污染),其产品的企业边际成本低于社会的边际成本,这对企业有利,但对社会而言是一个损失[2]。在生活中由于单纯依靠市场力量无法化解企业与社会之间的不平衡,这就需要政府采取措施使企业的生产成本包含一定的社会成本,通过征税将外部成本向内部辐射去平衡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的关系。同样在消费领域中,当产品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如果某个消费品对消费过程产生负效应,消费领域就会产生外部不经济现象。如果对消费者行为采取过度限制,有可能刺激市场发展;如果政府没有成功对消费者行为进行相应的限制,财政收入将会减少。所以政府需要举措将外部成本内化从而使得资源使用者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达到某种程度的平衡,消除环境污染行为的负效应,刺激正外部效应的产生。

1.3环境税制的历史演进

上世纪60年代以来,伴随着全球工业化带来的经济迅猛发展,生态环境却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世界各国人民的生活环境自然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各国政府基于自身角度,大多运用税收调整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保护生态环境,环境税自此加入各国税法。90年代以后,各国更加重视环境问题,在税收政策上普遍出现了“税费结合,征税为主”的模式。并且值得一提的是,环境税制趋向于全面化、科学化,不仅扩大环境税征收范围,还不断调整不合理、不符合发展规律的条款,同时有些国家特别是北欧国家开始注重税收优惠政策,引起他国相仿。如今世界各国为保护环境开征的税已接近百种,环境税也越来越被各国政府重视。

环境税收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两次大的变革:第一次是1980年以前,污水、废弃物等被各国政府重视从而纳入到了环境税的征收范围。这类环境税大多是费用类征税,征税对象也仅仅是面向排污者征税,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北欧国家荷兰征收的排污税和生活垃圾税[3]第二次是上世纪80年代之后,出现了通过向对环境污染的企业征税刺激生产者,改变它们对环境的污染行为。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征收的生态税。1990年之后一些发达国家的环境税收政策的方向开始发生变化,由对最早对废气、废水等环境污染征税的零散税种整合成为一个全面的环保税收体系。这其中不光简单的去科学研究需要新征哪些环境保护税,“绿化”现行征税体系、赋予其环保功能显得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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