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关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概论
2.1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住房储金,由符合缴纳住房公积金规定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1]。住房公积金分为单位每月按规定为缴存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从缴存职工工资中按规定扣除用于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两部分。这两部分都属于缴存职工的合法收入,为缴存职工个人所有,体现了住房公积金本质上是特殊的工资发放形式。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及法制化的重要形式,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以个人积累为主体的普惠型住房保障制度,其扩大了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加快了住房建设,增加了住房供应,进而改变了职工住房理念,形成了一笔可持续增长的物质财富,提高了缴存职工构建房能力,并通过建立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加快改善了城镇职工的居住条件。
2.2 住房公积金的内容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归集、使用、管理三个方面。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按规定向缴存职工个人和缴存职工所在单位收取住房公积金,并将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存入指定的专用账户内。缴存职工每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金额由缴存职工上年度平均月工资和个人应缴存比例共同决定的,为两者的乘积。单位每月为缴存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金额由缴存职工上年度平均月工资与单位应缴存比例共同决定的,为两者的乘积[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依据地区和单位的不同一般在5%到20%之间,同时单位缴存比例不得高于个人缴存比例。
原则上只有在购建住房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才具有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资格。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保障缴存职工住房,擅自挪用住房公积金,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规定用途以外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在保证余额能够维持正常周转为前提下,闲置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来购买国债以实现增值保值。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存入专门设立的账户中,中心用于维持正常运行所需的费用都由财政从增值收益专户中调拨。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当出现资金大量闲置时,可直接将闲置资金用于政府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3]。
图1 住房公积金管理示意图
如图1所示,主要有四个部门参与到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管理过程中主要负责对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同时有指定受托银行和监督决策实施情况的职责[4]。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决策的公正合理,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以有关专家学者以各占三分之一的比例共同组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由政府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进行管理,不纳入银行储蓄存款管理,也不纳入财政预算资金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市级政府设立,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实际运作,受管委会与财政的监督。每个地级市只能设立单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条件的县可以设置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的专用性,住房公积金专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管委会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指定的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设立。商业银行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合同之后,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及结算等金融业务。有关的财政部门有加强对本地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监督,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的责任。财政部门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归集、使用计划的工作提供意见,并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审批工作[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