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前,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倒闭时,一般是由中央银行或地方政府负责债务清偿。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这种政府全权负责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越发明显,这种存款保险制度不但会给各级政府带来沉重资金负担,而且会致使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的严重扭曲。与此相反,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设置了一个合理的保险费率,这有助于控制金融风险,优化资源配置,对金融机构产生了一定的市场约束力。因此,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比隐形存款保险制度所产生的道德风险更小,运行效率和实施成本也远胜于隐性制度。目前,随着我国银行业日新月异的发展,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业改革前进的方向。
1.2  研究思路及方法
本文第一章为存款保险建立的背景和开展本文的思路方法,第二章对存款保险定价模型进行整理概括,第三章通过国际上与中国国情相似的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为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之制定提供借鉴,第四章给出基于损失定价模型的实证分析,第五章简述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并提供解决意见,第优尔章陈述我国最新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状况及其影响。
    本文主要是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梳理,通过实证分析加深对存款保险定价的认识理解,通过对比研究,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提出建议。
2  存款保险定价模型
自存款保险制度产生至今,全球各个国家相关学者已经就存款保险定价问题做过了无数次探索尝试,其中Merton在1977年成功的把期权理论运用到存款保险定价模型当中,此后,很多研究者都在Merton模型基础之上加以扩展,比较经典的有Marcus&Shaked、Ronn&Verma以及Duan等人对Merton模型进行的发展和完善。大致来讲,存款保险的定价方法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期权定价模型及其扩展,第二类是预期损失定价模型。
2.1 期权定价模型
    投保金融机构提供的存款保险合约可以看成是一种期权合约,在清算时,当投保银行的资产价值大于或等于所需支付的存款本息时,存款保险机构不需承保责任;而当银行的资产价值小于需支付的存款本息时,存款保险机构的承保责任为两者的差额。因此,银行的存款保险可以近似等同于以银行资产的价值为衡量指标的看跌期权,以事先制定好的的赔偿作为执行价格,以保险期作为履约期。对于保险机构来讲,签订保险订单等同于出售了看跌期权;然而对于投保金融机构来讲,则是收购了看跌期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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