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中国乡村自治的历史及现状的研究1、以乡村自治为视角的必要性正如达尔在《多元zhuyi民主的困境——自治与控制》一书中所提到的“每当民主过程在象民族国家那样大规模的水平上运用时,自治的组织一定会出。……它们对民主过程本身的运转、对减缓政府的高压政治、对政治自由以及对人类福利也是必要的。”[1]那样,在当前社会zhuyi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形势下,中国特色社会zhuyi民主政治的发展已经愈发成为人们的需求。发展民主政治不仅是社会zhuyi的本质要求,也是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民主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68030
中国的农村问题向来是中央关注的重点。随着“三农问题”与“新农村建设”等有关农村发展的相关政策的提出及其成果的逐见成效,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也被提上了农村发展的议程。而在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中,一个最为重要的部分便是乡村自治。宋刚曾在《乡村自治与国家控制博弈关系的再思考》〉中强调:“乡村自治的实施的必然不仅在于迎合新的经济体制以推动中国乡村的社会发展,更在于推动中国乡村的民主政治进程。(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1期)”[2]
2、中国乡村自治的历史
中国的乡村自治体统体制源远流长且拥有深厚的文化基础和社会结构基础。中国的乡村自治自清王朝于20世纪初进行的一场改革,光绪34年(公元1908年)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起,历经中华民国建立、军阀官僚统治、蒋介石执政,直至社会zhuyi的今天,都在倡导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乡村的自治。杨海坤、曹寻真等在《中国乡村自治的历史根源、现实问题与前景展望》中
认为,在中国历史上乡村社会里存在着的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士绅阶层和宗族势力,以及以宗族为基础、以士绅为纽带而形成的保甲制度,是维系中国乡村自治三大基石。用今人的眼光来重新审视这三种力量和因素,也许还能从中获得新的启发(江淮论坛,2010第三期)。[1]然而,由于考虑的角度不同,当代学者对于中国历史上的乡村自治存在的真实性存在着分歧。正如陈洪生在《传统乡村治理的历史视阈:政府主导与乡村社会力量的对垒》所提及的那样:“强调传统中国存在着治理权分享状态的主张者,一般都赞同中国乡村自治之说。……一些学者在教师中国乡村的社会结构和权力关系后否认中国乡村自治之说。”(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第3期)[2]
3、中国乡村自治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之而来的是乡村政治的巨大发展和飞越。自1982年12月第五届人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目前乡村组织形式,规定乡、民族乡和镇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区域,乡村行政区的行政工作由乡村人民政府负责,乡村人民政府实行乡长、镇长负责制,乡村长由乡村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到1998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全国全面推行村民自治制度。中国乡村民主政治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在取得成就的同时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国英在其《中国乡村自治:现状、问题与趋势》(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3]中总结了于建嵘、贺雪峰、仝志辉、董江爱、周作翰、张英红等的关于乡村自治面临的困境的论述,并将其表述为:1、宗法力量还很强大;2、村民委员会出现无权尴尬;3、“谁来救济选举权利;”4、乡村民主政治发展未成为一席盛筵;5、乡村民主政治要不要进一步拓展?五个方面,进而提出中国乡村民主政治发展的真正难题在于:第一、政府权力过大;第二、农村社区支部的权力生成机制尚未改变,产生所谓“两委关系”问题。第三,村委会选举中没有形成普遍的竞选制度。第四,精英阶层的思想不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