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大学生村官本身仍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尤其在法律及身份认同方面。魏国凤就曾在《大学生村官面临的困境及其解决对策》中指出,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和候选人范围,“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大学生担任的并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村官,充其量只能担任村支部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等职务。……这种身
份上的两难,非常不利于大学生村官作用的发挥,也有违和政府推行大学生村官计划的初衷(经济师,2011年第12期)。[1]陈天祥等也曾在《从非典型雇佣关系看大学生村官制度困境》中提到:“大学生村官“合法性”身份的缺失,使得其无法参与核心村务,角色被边缘化”(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2]
4对现有研究成果的分析与总结
总结当前现有有关乡村自治及其大学生村官在实际工作中的困境的研究资料,有如下几个特点:
1、研究范围广泛,角度多样。由于中国乡村自治问题由来已久,因此不乏各路学者对其进行不同角度和不同深度的分析与研究,再加上中国的农村问题向来是人们所关注的重点,乡村自治便极易成为学者们研究农村问题的切入点抑或者是研究对象,且其研究也对农村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的发展大有裨益。如从政治学角度的研究有:张金华的《大学生村官适存困境及对策》、张博的《大学生村官与基层民主建设》、宋佳的《转型期中国村民自治困境与出路》、万颖的《论我国乡村民主政治的完善和发展》、申端峰的《村民自治与大学生村官成长机制研究》。从社会学角度的有:韩伟的《大学生村官的角色冲突与角色调适》、何淑明的《大学生村官的角色定位与反思》。从法律角度的有:刘文慧等的《困境与出路:大学生村官的法律地位》、王华的《大学生村官面临的法律问题研究》……等,在此不一一赘述。
2、研究方式比较完备。无论是理论阐述与解释还是实证定量分析都有学者进行了相对应的研究,并兼之有较为典型的案例呈现,为在此之后的研究奠定良好基础。
3、研究内容较为充实且契合当下社会需要。乡村自治与大学生村官制度都是我国社会zhuyi基层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要方面。对其任一研究都将有助于我国民主政治与和谐社会的发展。
但也存在不足之处:
1、总体上来说,相关专著和文献相对较少。由于大学生村官制度是近年来刚刚兴起的,时间上的客观差距导致其研究的内容与那些长久存在着的课题相比
显得单薄许多,其次,无论是关于乡村自治中的大学生村官制度还是大学生村官制度施行中的乡村自治都未得到我们足够的关注。
2、对于现状和问题研究较少。相关学者的焦点都主要聚集在解决对策的提出上,而对当前现状的阐述问题的具体研究较少。并且,作为处于实验和萌芽状态的大学生村官制度易被忽视而缺少关注。
3、缺乏对比分析。容易遗漏问题且缺少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可能性。
[1] 孙明明. 国家与社会博弈逻辑中的乡村自治[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7,(4):4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