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看到西汉子妇已受儒家“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但在生活中却没有完全变成其“夫”的从属存在,反而在其夫的生活中扮演了重要位置,自主地参与到其夫生活之中。
(2)子妇追求与夫相对等的权益
对家庭事务相对等的决策权。如上面所提到的杨敝的妻子,她的行为不仅是自主参与到夫生活的体现,而且是对家庭事务决策权的体现。子妇变成婆婆后会拥有更多的家庭事务决策权,她们会自主地参与到与子女有关的各种事务中,甚至会实际掌握一个家庭的经济大权。
夫妻相离时相对等的主动权。《汉书·朱买臣传》记载朱买臣的妻子因买臣家贫,“求去”要求与朱买臣解除婚姻关系,“买臣不能留,即听去”。当然东汉子妇也敢自主“求去”,是因为东汉律保护“求去”权,东汉妇女可以在“夫家中贫苦”、“夫有恶疾”、“夫品德操行不良”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与其夫解除婚姻关系。
相离后相对等的再婚权。如上文提到的平阳公主。正如刘增贵先生在《汉代婚姻制度》中说道的“汉代女子再嫁、改嫁之风颇盛”,[6]其中尤以西汉为甚。
通过对西汉子妇“自主意识”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西汉妇女在婚姻中的行为是自主意识支配之下真情实感的流露,其思想和行为受到儒家礼教的约束较少,她们也在用自己的才智和努力保留着自己的独立人格和自主意识。当然这种“平等”是相对而言的,例如子妇虽有相离的一定主动权、而夫也可以“七去”中的任意一条休掉妻子,但相比与后世对夫越来越贞顺的妇女而言,西汉子妇的权益维护意识和自主意识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