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关于本课题的研究成果:(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辅助制度——保修保险制度法、英、美、日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已经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除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本身以外,在有关建设工程制度保修制度方面还研究了一些辅助制度,例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等,保修制度的扶助制度可以辅助质量保修制度的实现和发展。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是一个强制性的制度,工程承包人有义务并且必须购买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这样的措施不仅替工程承包人分担了因建设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需要保修而产生的风险,而且可以较好地实现对业主权益的保护。51590

提到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法国则是一个典型的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国家。《法国民法典》第2270条规定:“建筑人及承揽人,经过十年后,即免除其对于建筑或指导的巨大工程担保的义务[2]。”法国《建筑职责与保险法》进一步规定:凡是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设计商、业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质量监理公司、建筑产品制造商等,均需要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2]。《建筑职责与保险法》还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包商应对该项工程的主体部分,在十年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对建筑设备在两年内承担功能保证责任[2]。保险费率根据建筑物的风险程度、承包商的企业信誉、质量检查的深度等因素加以综合考虑,一般要负担相当于工程总造价1.5%~4%的保险费。

国内关于本课题的研究成果:

近年来,我国不少专家学者也对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辨析

范殷伟,沈杰提出:“在实际工作中有人误把缺陷责任期当成保修期,混淆了两者的关系[3]。”事实上,这两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2个概念。他们分析了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责任时限以及责任内容,对两者加以区别。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责任时限都是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为起点,但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时限可由发包商与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同时标示在投标书附录中。国际工程使用FIDIC条款时,一般要求为12个月;但是保修期则要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对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寿命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保修期,论文网少至五年,长达长百年。缺陷责任期的责任内容基本为两点:一是修补缺陷,二是清理现场。保修期的责任内容则是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保修范围发生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履行保修义务。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两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也就是在一定期间内,承包商对存在质量的工程具有承担责任。笔者认为,由于业主与施工单位对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无法进行明确的辨别,这使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也产生了不少的纠纷问题。

(2)施工单位和业主在质量保修制度中的利益实现

任宏,朱立东认为,在我国现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中施工单位保修责任过重,不仅如此,业主的保修权益也得不到有效的保证。施工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会有一大笔保修金扣留在业主手里,这部分资金对于施工方来说,无法继续为其创造利润,对施工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此外,施工方对于工程保修负有主要责任。

据统计,在工程质量事故中,设计原因占40.1%。国家投资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而产生极大浪费,宁波大桥事故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事实上,给质量缺陷分析责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目前相应的质量缺陷责任的鉴定规则和国家认可的相关鉴定机构服务组织缺失,导致质量缺陷责任不清、质量维修费用承担者不明,造成业主的保修权益不能得到保证。因此,笔者认为,提供完善的质量责任评定体系、完善的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对于维护施工单位和业主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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