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准则》对党章中“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原则的进一步明确和重申,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遵守这一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公权力,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一)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法治意识是公民在法治社会中所必需的法律素养和价值观念,法治精神是法治的思想内核,是法治实践必须奉行的基本原则。遵循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一是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二是了解法律、掌握法律。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习与所担负的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心中高悬法律明镜,手中紧握法律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三是遵纪守法、捍卫法治。要牢记法纪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二)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
总强调,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规则和程序行使权力。一是权由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授权,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受法律约束,不能滥用或超越职权,没有法律依据的事情不能做。领导干部要树立“职权法定”的观念,弄明白法律规定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决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二是敢于担当,法定职责必须为。权责是统一的,法律赋予的权力同时也是职责,必须积极履行,不得推诿,更不能放弃。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履职积极性、主动性,这既是党性要求,也是法律要求,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领导干部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三是尊重规则,严格按程序办事。规则和程序都是为确保依法行使权力而预先设定的,不能为了追求决策效率、工作便利而搞变通、走捷径,更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置规则和程序于不顾。只有恪守法定程序,自觉维护法律和规则的严肃性,才能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三)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徇私枉法,都是讲人治不讲法治、搞权大于法的典型表现。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都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决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决不允许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一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享有特权。二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为避免“一言堂”、“以言代法”等现象,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确定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三是健全依法用权机制。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会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会祸国殃民。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权力清单,实行权责对应,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以公开促进依法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