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
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尊重司法权威,杜绝违规干预司法,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一是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总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这是我们党自成立以来首次对司法权的性质作出明确定位。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要求权力行使主体必须亲历案件审理过程,了解和掌握案件事实,进而依法作出判决。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是党作为一个整体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决不能以党委决定改变、代替司法裁判,更不能包办、代替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作出处理。二是认真落实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过问司法活动的制度规定。2015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制定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个规定”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了“红线”,建立了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隔离带”,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落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三是坚决支持和保护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2016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遵照执行,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为司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支持司法人员敢于担当、不徇私情、忠于法律、公正司法,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