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负刑事责任的是多少岁标准答案: 十四周岁
这一观点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印证,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诱惑侦查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实施隐匿身份侦查时“不得诱使他人犯罪”。对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71条第2款作了进一步规定:“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进一步解释“隐匿身份”的含义,但是根据我国司法实践,这里的“隐匿身份”既包括了“卧底侦查”、“特情”等乔装侦查手段,也包括“诱惑侦查”的行为。其次,“不得诱使他人犯罪”是对“隐匿身份”这种侦查手段的禁止性要求。立法首先肯定了“诱惑侦查”这种侦查手段,但是同时提出了禁止性的要求。最后“不得诱使他人犯罪”应当解释为“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由此可以分析得知,《刑事诉讼法》在禁止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同时,实际上肯定了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的合法性。
2。违法实施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是违法的。如果能够证明诱惑侦查属于犯意诱发型的则该引诱行为应被认定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侦查行为。至于违法诱惑侦查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诱惑侦查所获证据的处分规则,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2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这里的“引诱”应该解释为诱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侦查行为。《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排除以刑讯逼供等方法获得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违反法定程序、不能合理解释并可能造成严重司法不公的书证、物证,却没有明确将“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证方法列举出来。这里“刑讯逼供等方法”中的“等”字应该是指与刑讯逼供类似的且可能产生精神或肉体上痛苦的其他侦查手段,诱惑侦查中的引诱行为一般不存在让人痛苦的行为,因而不能排除通过违法引诱获取的供述。在违法诱惑侦查中,一般只能排除通过违反法定程序所获的书证、物证等。至于何为违反法定程序,即指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规定的必要性条件和批准程序。
也有学者指出,诱惑侦查并非取证行为,其功能在于引发所有后续取证行为,若诱惑侦查本身违法,其后续取证行为所获取的非法证据必然全部排除。如果选择只排除部分非法证据,则在理论上必须合理论证为何只选择排除相应的证据,对原本是共生一体的各种证据区别对待,在逻辑论证上存在重大障碍。
(三)特情介入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
虽然我国没有规定违法诱惑侦查在实体方面的法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特情介入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对于特情介入侦破的案件,应当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根据《纪要》规定,对因“机会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不存在犯罪引诱的因素,应当依法处理;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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