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要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具体而言,特情介入包括“犯意引诱”、“机会引诱”和“数量引诱”三种情形,《纪要》对如何区分三种情形,以及对于行为人在三种情形下实施毒品犯罪应当如何定罪量刑做了原则性规定。本案的审理经过表明,地方各级法院对于“犯意引诱”、“机会引诱”和“数量引诱”的定性问题仍然存在认识上的障碍。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侦查过程中不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应当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意见认为,本案不能排除侦查过程中存在“数量引诱”的可能性,对于本案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一方面,厘清制度要义,明确了区分“犯意引诱”、“机会引诱”和“数量引诱”的具体标准,进一步强调特情介入侦破的案件,应当区分这三种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另一方面,指导司法实践,破除办案人员在认识上的障碍,统一规则适用。
包占龙贩卖毒品案教学指导手册
一、教学目标
教学总体目标: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和研讨,使学生熟悉刑事诉讼的程序,能用具体原理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通过发现并认识该案例中所涉及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理论问题,通过进一步的理论分析、思考与论证,以点带面,能够深入地了解、掌握以诱惑侦查为代表的特殊侦查措施在适用条件与限度、证据审查与认定、适用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理论问题。
本案例着重要求学生掌握以下几方面的知识:(1)“犯意引诱”、“机会引诱”和“数量引诱”三种情形的联系和区别;(2)诱惑侦查的限度以及违法实施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3)特情介入侦破的案件,被告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贩卖毒品负刑事责任的是多少岁标准答案: 十四周岁
二、教学内容
(一)“犯意引诱”、“机会引诱”和“数量引诱”三种情形的联系和区别
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或其代理人员,为了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案件,自己或者让他人协助,劝诱、鼓励第三者实施犯罪,当第三者实施时将其诱捕或搜集证据的侦查方法。一般而言,诱惑侦查主要包括两种,一是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也称犯意引诱),二是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也称机会引诱)。在毒品犯罪的特情侦查中还规定了数量引诱型诱惑侦查(也称数量引诱)和双套引诱型诱惑侦查(也称双套引诱)这两种特殊的诱惑侦查手段。
1。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
(1)概念辨析
根据被诱惑对象的犯意是否为政府的诱惑行为所引起,诱惑侦查分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是指,对原本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诱惑,引诱其形成犯意,并促使其付诸实施;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是指,针对已经具有犯罪意图的人实施诱惑手段,为其犯罪创造条件和机会,此时诱惑手段只是强化其已有的犯罪意图。
(2)区分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三种标准
①主观标准。主观标准要求法院在判断侦查行为是否构成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时,着重考虑被追诉人的主观状态,即侦查人员在实施诱惑行为之前,被追诉人是否具有犯罪倾向(犯罪意图)。由被追诉人承担证明自己受到了侦查人员引诱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证明被追诉人具有犯罪倾向的责任。犯罪倾向属于一种主观状态,很难用证据证明,只能根据当事人的一些外在行为进行间接证明。美国法院在证明犯罪倾向方面提供了以下一些参考要素:被告对其面临的诱惑行为是否积极准备并作出回应;被告在从事不法行为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在政府代理人向被告作出实施某种犯罪的劝说之前,被告的心理状态;被告是否持续实施了与其被指控的犯罪相似的行为;被告是否对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先做好了充分的准备;被告的品格;被告与政府代理人在协商时的行为;被告是否在其他场合拒绝过类似行为;被指控犯罪的性质;政府代理人诱惑行为的强度与被告的犯罪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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