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完善恶意民事诉讼的相关制度    7
(一)民事程序法方面的完善及规制措施    7
(二)民事实体法方面的完善及规制措施    8
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论恶意民事诉讼及其法律规制
前言
在民事领域中,公民可以就他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诉诸法律求得公正解决。诉讼本身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纠纷愈加复杂,在运用各种手段解决纠纷的同时,民事诉讼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手段,也出现了一种奇特的诉讼——恶意民事诉讼。恶意民事诉讼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它不仅干扰了受害人的日常生活,而且使受害人遭受一定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同时还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所以我们要想想如何去识别和规制恶意民事诉讼。
依据我国《宪法》第5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事诉讼法注重当事人主义或者辩论原则,这就需要各方诉讼当事人在准确适用程序原则时文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因当事人滥用诉权或恶意诉讼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提供程序救济。因此,对于恶意民事诉讼现象我们不能消极对待,相反应当积极响应,从而最大限度地追求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推进和谐社会的有序进行。
本文就恶意民事诉讼的界定、构成要件、成因等几个最基本问题,阐述了恶意民事诉讼的现实危害性,并结合自身所掌握的知识进行了分析比较,笔者主要从我国有关恶意民事诉讼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方面,同时在进一步分析国外对民事恶意诉讼的比较法研究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相关做法,采取多种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恶意民事诉讼现象的一些相关制度,以期能引起立法和司法界的广泛重视。

一、关于恶意民事诉讼的界定和构成要件
(一)恶意民事诉讼的界定
关于恶意民事诉讼的界定,主要有四点歧义:第一,“恶意”如何界定?第二,该诉讼行为的法律主体如何界定?例如受害方是否只局限于恶意民事诉讼中的被告?第三,诉讼目的是否仅限于造成对方损害?第四,行为手段是否一定要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等。可以说,恶意民事诉讼是一方当事人通过虚构民事诉讼条件提起民事诉讼的手段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给相对人造成财产及精神损害的一种诉讼行为。它是一种侵权客体复杂特殊的一般侵权行为,是一种违背诉讼目的的不正当诉讼行为。
1.学术界的观点
无论是历史背景、法治观念还是考察视角的不同,中外关于恶意民事诉讼的界定有着不同观点。普通法系国家对恶意民事诉讼看作“滥用诉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具体是指: 被告恶意地、没有合理理由使原告陷入一种民事诉讼并因此遭受损失,并且诉讼结果有利于原告的行为。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大都将恶意民事诉讼纳入禁止权利滥用和违反善良风俗原则的范围而无明确定义。当前我国学术界的主要观点有:(1)汤文建教授认为:“恶意民事诉讼是诉讼行为人因主观上存在故意在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的均无依据的行为,其目的是获取非正当利益。” (2)王加庚教授认为:“恶意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在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具有非正当的诉讼目的时,仍然要求获得诉请保护,从而侵害行为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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