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现行社会团体登记制度现状及问题
社会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现有全国性社会团体近2000个。其中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有国家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约200个。在这近200个团体中,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的政治地位特殊,社会影响广泛。除去极少数特殊性社会团体,截止2008年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总量近40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2万个左右,民办非企业单位17.8万个,基金会1390个。经过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团体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目前正朝着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布局合理、结构优良、规模适度的社团组织新格局发展。
(一)我国社会团体法律层级
为了适应社会团体的发展,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进行了一些社团登记制度立法工作,现行的社会团体法律法规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1.宪法及法律,社会团体的一些原则规定散见于国家法律之中,如宪法、民法、刑法等。建国以来,我国四部宪法都将结社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社会团体作为我国重要的法人之一,在民法的法人制度的分类与构建中作了相关规定;在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专门规定了单位犯罪(包括社会团体)及其双罚制。除了关于一般社会团体的法律规定外,还有一些特别法律规定了某些特殊社会团体的登记问题。如《工会法》、《律师法》、《红十字会法》等。《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报必须上一级工会批准”,“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律师法》规定,“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红十字会法》规定,“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总会”。
2.行政法规,到目前为止适用于我国社会团体登记制度的专门法规主要有1998年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03年修订的《基金会登记管理办法》和1989年颁布的《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学界认为,上述三个法规形成了我国社会团体登记制度的基本法规,构成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基本框架。
3.部门规章,我国社会团体的主管部门为民政部,该部门现有社会团体管理规章50余个,其中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政部关于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验资问题的通知等。
4.地方性法规,地方社会团体管理法规数量庞大,也是我国社会团体登记制度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5.国际条约,我国已经加入的《世界人权宣言》(1948)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另一个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1966)也有类似规定。
(二)我国社会团体现行法律缺陷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团体立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结束了从前无法可依的状况,并搭建起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是总的来说,仍然相当滞后于社会团体发展的客观需要,与真正实现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利存在着较大差距。[ 参加陈斯喜:《现状与未来——我国社团立法状况述评》,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夏季号的主题研讨《社团与法律》,第175-176页。]但是,社会团体登记制度法制建设仍然存在一些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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