⑦ 上官丕亮。论宪法上的生命权[J]。当代法学,2007,(1):62。
地提出了“违法说”的立场和理由。 第一,针对“合法说”的社会层面,“违法说”认为,虽然个别人的自杀行为对社会运论文网
作并不会直接产生巨大的负面效应,但如若社会和法律对自杀行为不加以限制和阻止,这相 当于默许甚至鼓励“死亡自由”观念的盛行。这将为“让人死去的行为合法化”开辟道路 ⑧。 依此推论,那么最终会导致安乐死等一些目前备受争议和批判的做法被任意正当化,这对社 会的整体的发展无疑是有害而无利的。因此,自杀合法的观点会间接、逐步地给社会发展尤 其是在尊重生命健康权的观念方面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
第二,针对“合法说”的个人层面,以钱叶六为代表的学者们认为,如果按照“自杀合 法”的观点,生命系个人自己决定的范畴,那么阻止他人自杀等于在妨碍他人行使自己的自 由权利,即构成了侵权行为。这相当于引导和告诫人们不得对他人的自杀行为加以制止和给 予救助。既然如此,那为什么我国刑法又规定,对自杀者负有救助义务的人,如果故意放任 自杀者自杀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呢?因此,认为自杀合法的观点会导致法律解 释上的冲突,无法自圆其说。
第三,从历史方面来看,我国传统儒家提倡重生、贵生的道德思想和对生命、死亡持负 责任的态度 ⑨。这种敬畏生命的伦理精神影响至今。一般认为,生命法益“具有不可重现性 和无可替代性”⑩。“合法说”的基本观点在于自杀者有处分自己生命的决定权,但是自杀 者放弃了自己的生命,同时也就永远剥夺了自己的决定权以及其他权利和生命价值。从这个 角度来看,“允许公民可自由地处分自己的生命”的自杀合法性观点,其所造成的结果和设 计初衷存在根本的矛盾。
因此,在自杀合法性这一问题上,以钱叶六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们持“违法说”的观点立 场,与以王钢博士为代表的“合法说”在学理上形成了对峙之势。
(三)法外空间说
针对学界就自杀是否合法这一问题而引出的争论,周光权教授另辟蹊径,创造性地提出 了“法外空间说”。文献综述
在他看来,无论是上述“合法说”还是“违法性”的观点,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自身 矛盾之处。而在处理这些矛盾的过程中,一刀切地认定自杀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都会在论
⑧ 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73。
⑨ 崔婷婷、李效民。“仁”与“敬畏”——儒家与施韦泽的道德生命观比较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2,
20:54。
⑩ 钱叶六。参与自杀的可罚性研究[J]。中国法学,2012,(4):101.
证的思路上存在漏洞,难以自圆其说。因此,对自杀的定性,“确实有必要改变不是合法就 是违法的对立思维”。以此为理论突破口,那么自杀应属于既非合法也非违法的一种灰色 地带。根据这样的观点,自杀者造成了本人的死亡不属于对法益的侵害,但也不能就此认为 自杀行为未带来任何不良结果。这就是“法外空间说”,就目前来看,也有很多学者赞成并 接纳了这种“中立式”的看法。
由此看来,在自杀合法性这一问题的论证中,周光权教授的“法外空间说”也占有一席 之地,与“合法说”、“违法说”在学理上形成了鼎足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