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农村出嫁女集体经济权益纠纷的成因
1.思想成因
自人类历史从渔猎时代进入农牧生产时代,父系氏族制度取代了母系氏族制度成为整个人类社会的主流。在中国,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女人对男人的从属性更加被强调,从夫制成为天经地义的事。因此,妇女结婚后必须到夫家生活变成的长久以来的社会风俗。村民当然地认为出嫁女出嫁了就不属于娘家的一员,不能享受娘家的任何福利待遇。
2.体制成因
如今涉及到的出嫁女问题恰恰是妇女婚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其未将户籍迁到夫家,而导致出嫁女户籍未迁出的原因是复杂的。有些是因为受城乡户籍限制的影响导致不能迁出;有些是因为改革开放的务工潮,当地妇女与外来务工人员结婚就直接将户籍留在原地等等因素。在土地红利尚未出现的时候,其他村民并未对妇女婚后户口不迁出持有意见。而当土地红利出现时,村民开始觉得出嫁女婚后户口未迁出是对他们权益的一种侵犯。而恰逢在1998年村民自治法开始实施,村民的自治权利获得法律上的肯定,相关的法律修订也在不断赋予村民更大的自治权利。不得不说,村民自治也是把双刃剑。村民自治一方面扩大了我国民主制度的基础,使村民真正当家作主;而另一方面村民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制定了一些带有封建性质的村规民约,不得不说是一种风俗体制的倒退。出嫁女问题的出现正是体现了这种“多数人的暴政”。
3.法律成因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涉及出嫁女权益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婚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的《关于切实文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以及其他市级以下的地方性法规。由此可见当前并没有专门针对出嫁女问题的法律法规,而在现有相关法律中涉及出嫁女权益的规定也很少,有些法律条文含糊不清,甚至有些法律直接存在冲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及其审查问题以及由此延伸出来的村民自治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比如出嫁女集体经济权益受侵害的可诉性问题,出嫁女、离婚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等等,都是我国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认识模糊、存在争议但又关系广大农民特别是农村妇女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因此,完善出嫁女问题的立法势在必行,而在当前环境下解决出嫁女问题更是显得迫在眉睫。
二、农村出嫁女集体经济权益纠纷解决机制及其缺陷
随着女权运动的发展,越来越多女性开始关注并积极文护自己的权益。大部分农村出嫁女也开始用各种方式文护自己的权利。而在广大农村地区,“男尊女卑”的观念依然浓厚,相对于男性村民,出嫁女处于性别上的弱势地位;在农村地区,出嫁女家庭占村民的比例非常低,此时出嫁女处于数量上的弱势地位。出嫁女处于“双重弱势”的地位,使其文权更加艰难。政府也开始主要到了出嫁女的问题严重性,尝试运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综合型纠纷解决机制等方式着手解决出嫁女问题。然而在现实中由于政府职权限制、法律规范不明确等原因,现有的机制仍未能有力地解决出嫁女问题。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及其缺陷
1.信访机制及其缺陷
信访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是公民求助行政机关的一种途径。信访的定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诚然,信访本身并不能解决出嫁女土地权益纠纷问题,但是信访似乎已成为出嫁女文权的必经之路。原因在于:首先,大部分出嫁女自身文化水平较低,其文权只能通过信访的方式求助于行政机关。其次,由于出嫁女问题的复杂性,行政机关大多对出嫁女问题持消极回避态度,若出嫁女不通过多次信访的方式给行政机关一定压力,行政机关就不会认真着手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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