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各种制度的确立和完善过程中,农村区域以村民委员会为核心的村民自治制度也同时开始了摸索,实践。1980 年,位于广西省河池地区的宜山县里合寨大队,大队成员通过无记名方式投票方式选举出改革开放后中国第一个村委会。 近三十年的发展中,我国攻克了温饱难题,奔入了小康社会。随着新农村建设,近三十年的各地的村规民约建设发展很快,但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如何介入农村集体社会,也成为我们关注点。法律规范与村规民约在当代农村建设中发挥的作用,以及两者的关系,值得我们去探析。

一、下陈朱村农村建设的状况

(一)下陈朱村地理与历史论文网

仙居县淡竹乡下陈朱村由四个村组组成。其中官坑村作为其中一组,现人口178人,占下陈朱村整体约四分之一,与村主体并不相邻,分别位于一座狭长丘陵两侧面的盆地地带。官坑村东侧即为仙居县神仙居景区南大门。由于下陈朱村的新农村建设出现若干问题,旅游业的兴起并未给该村带来可观的收入。因此,农业还是该村大部分收入来源。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一小部分人的通过经商发家致富,开始住往县城或者大城市。新农村建设落实不下来,村庄设施落后导致了越来越多的村民不愿返乡,一些农民也顺应城镇化影响,在县城里打工,留守老人与儿童问题也变得越来越严重。关注该原本交通闭塞,乡土文化浓重的小乡村由于县旅游局景区建设的事实下,可以整理关于浙南部分山村在面对经济发展以及农村建设过程中所展现的法律规范与法理问题。

历史上,包括淡竹乡在内的地区旧称十三都,为宋代行政制度,而宗族制发展也出现在宋代,后经过明清时期的发展,该村的发展一直以宗族制为架构。从下陈朱村的村名也可以看出,该村前身为宗族制为结构的村庄,由朱姓与陈姓两大氏族生息繁衍而成。旧有的乡规民约其实是以宗族的“家规”,“族约”构成,具有一定的封建迷信性质。后新中国成立后,经历了人民公社运动,以及后来的改革开放下经济发展潮流,多种文化价值并存,旧有的村规民约早已被废除或不再适用。但一些风俗习惯例如过年的拜岁礼节,往往作为村规民约部分,尤其在婚嫁等事务上起着重要的影响力,间接影响着村民处理事务的思维。

而自从国家开始构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法律规范也开始逐步规范村民生活。例如关于婚姻,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前,原本结为夫妻的新人,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举行婚礼仪式即可成为事实婚姻状态下的夫妻。然而一些法律法规的修订,事实婚姻逐渐受到限制,最后乃至只有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才能合结为夫妻。在近些年的“法治中国”的号召下,村民的维护自身权利意识加强,法律规范逐渐地介入农村地区,与村规民约共同影响着村民生活。

(二)村规民约实施现状

1。日常事务型村规民约

每年的2月至4月份,下陈朱村村民委员会都会在村庄公示栏张贴一份告示,内容是要求村民在规定的日期内,禁止上山在指定的种植竹子的区域采集竹笋。相关的事例包括秋季时分规定期限内禁止采集板栗的规定等。首先对于该种告示的性质,由于告示张贴方的主体身份的模糊性,尚不能确定是乡政府的指导行为,还是村民集体意志的决定行为,毋庸置疑,该告示非法律规范性质。无论是乡政府,还是村民委员会,在宪法与法律规定中不属于立法的主体,因此,该告示显然不属于法律规范,相应的应归为村规民约部分。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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