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民权利被虚置文献综述
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在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这条规定只要求公安机关告知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但是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不会在通知中告知行为人具体的处罚幅度,但这却是违法行为人最关心的问题,行为人可以根据处罚幅度自我判断处罚是否合理。若不了解这些,行为人就将不知是否需要行使自己的救济权。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有权对处罚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然而,现实中很多人对“陈述”、“申辩”的具体含义并不了解,换言之,他们并不知道自己应对何进行“陈述”、“申辩”。在实务中,公安机关也不会对“违法之人”具体解释“陈述”、“申辩”的具体内涵。行政相对人在不了解的情况下,很容易就会回答“不陈述”、“不申辩”,不能完全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利,导致陈述、申辩权被虚置。
(三)暂缓执行制度执行难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规定了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制度。但是,暂缓执行制度在实践中总是因为一些原因难以执行。
一方面,暂缓执行的适用条件规定不明确,例如,当事人提出暂缓执行申请,公安机关应在何时作出暂缓执行决定?是在当事人提出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后,还是在有关机关受理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之后呢?若是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之后申请暂缓执行,之后又将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撤回,这又要如何?这些问题的规定不是很明确,在执法过程中会现混乱。另一方面,我们也知道,暂缓行决定是由公安机关作出的,而作出暂缓执行决定的前提并不需要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受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监督机构,很可能出现“假诉讼、假复议,真暂缓放人”的情形。这些问题的解决真的是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