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借款合同分类论文网

 其中以第一类直接简单借款合同为多,因为企业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借款。因此更多的是直截了当的签借款合同,手续少,内容灵活多变,能在较短时间内填补企业的资金缺口。但也正是这种简易性,使得这类合同对于债权人来说风险较高,因为借款企业没有为其债务提供相应担保,往往借款期限以至,而借款企业却迟迟不还本付息,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本人精选的20个案例中,有多个判决是关于债务人企业违约不按期还款的。其中较为典型的是南京市园林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园林公司)和南京玄武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武湖公司)企业借款纠纷一案,2012年,玄武湖公司因周转资金需要,与市园林公司签订了一份资金拆借协议,协议约定的拆借资金为3500万元,借期为六个月,月利率为6‰。借款到期后,玄武湖公司仅归还本金1500,还有2500万元本金及利息一直没有归还。双方当事人除订立基础的借款合同外,并未订立其他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在这个案件中,原告市园林公司虽然拿到法院的胜诉判决,但没有抵押物或保证人保证,其权益其实很难实现。因此在实践中企业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往往会附加订立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等从合同。

在裁判文书网中找到的案例中绝大部分都是第二类情形,有单纯附加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从合同的,也有同时附加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此类案件较常见,此处不再举例。

第三类名为买卖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实质为企业借款合同,此种较前两类少见,此处特举一例予以说明。该案件是二审维持原判案件。在案件一审时,法院即认定该合同关系名为买卖实为企业借贷,主要理由如下:2013年9月18日,中金公司与汇鸿公司,汇鸿公司与宏瑞公司,金蟠公司与中金公司分别签订了三份涉及相同品质和数量的铸造生铁买卖合同。从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的内容显示,宏瑞公司和金蟠公司实际也于当日就同一批铸造生铁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四公司在同一天就同一批铸造生铁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形成连环购销的贸易链。涉案合同签订当时中金公司、金蟠公司、宏瑞公司的负责人均陈述如此操作实际仅有货款的流转,并无货物交付。前述连环购销贸易链中的四方主体均在同一天既作为买方,又作为卖方签订合同。虽然金蟠公司与宏瑞公司之间的合同未在本案中出现,尚不清楚约定的单价如何,但无论金蟠公司与宏瑞公司之间约定的单价高于还是低于金蟠公司与中金公司之间合同的单价,金蟠公司与中金公司总有一方在一天内高价买入,低价卖出,不符合商业常理。案涉买卖合同虽是中金公司参与的第一笔业务,但其认可该业务是汇鸿公司汪天宝介绍,并按汪天宝的意见操作。且汇鸿公司收到中金公司支付的3030万元以后,实际仅向宏瑞公司支付3020万元,结合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的内容显示,如此操作的目的一是为了增加公司业绩,二是为了获得利差,可以认定参与贸易链的四方主体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让渡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出借资金一方按期收回资金并获取利息,符合企业之间借贷的法律特征。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中金公司与汇鸿公司之间签订的售货合同名为买卖实为企业之间借贷。

二、法院对各该三种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直接简单借款合同文献综述

    直接简单借款合同是指企业之间以类似自然人借贷的方式直接签订借款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将借款的数额及利息予以规定。在选取的这六份判决书中,其中五份判决书都显示法院对企业间直接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态度是认定为有效,仅一例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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