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方的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效力的理由极其相似,总结起来就是认为借款人与被借款人之间的行为属于企业间借贷,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虽然被借款方没有从事金融业务的资格,但其并不是以自有资金融通为主业。被借款方只是向借款方提供临时资金拆借,并不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故出借方与借款方之间的企业间借款合同应当依法成立且有效。反之,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理由比较简单,认为企业借款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

上一篇:激发社会创造力视角下简政放权探究
下一篇:论行政合同中的行政特权

论行政合同中的行政特权

国有企业的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

快递服务合同中保价条款的法律效力研究

论委托代理合同的司法认定

论借名买房的合同效力及产权归属

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效力探究

以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

浅谈3S技术茬农村土地承包...

城市化进程中旧城改造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幼儿园中班绘画活动中教师指导行为现状研究

三辊行星轧机轧制铝包铜...

论无因管理制度+文献综述

共沉淀法合成纳米氧化锆制备研究

新入园幼儿分离焦虑的成因及应对策略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

放宽计划生育政策属于什...

5吨装载机前车架焊接变位机总体设计+CAD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