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占中”事件的违法性分析文献综述

   “占中”事件的本质是非法集会运动。发动者占领香港中环交通要道,导致道路中断、交通堵塞,社会混乱。在“占中”持续的时间里,香港社会政治不稳定,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动摇,经济发展亦受到严重影响,部分学者认为这是香港的文明程度在下降。关于“占中”事件的性质,部分西方学者认为,这符合“公民抗命”的一般理论,是合法的“公民抗命的表现”。然而,笔者认为,这并不符合“公民抗命”的说法。

公民抗命是指这样一种社会行为:在一个民主政治社会中,公民个人或群体发现某一部分法律或者行政指令存在不合理时,以直接或间接的非暴力的形式通过法定程序去进行上诉,以合法的方式去请求统治者撤销不合理的法律,包括和平抗议、进行游行示威等,为唤起舆论的关注情愿自己付出违抗法律的代价。“这样一种以己身去违抗不合理法律的不合法处理方法,在西方被称为"公民抗命权"。” 

 关于公民抗命理论,约翰罗尔斯的研究最有影响力。他在《正义论》第58节中提到“良心不服从”理论,所谓的良心不服从,是指公民对于不正义的法律产生的不服从,这里将内容的合道德性这种非实证主义观点作为评价法律的正义性标准。传统自然法认为,法律的内容应当符合道德的要求,即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对于恶法,公民就有权利进行抗争,因而被称为“公民抗命权”,即“善良违法”。通常我们认为违法行为是不正当的行为,因为它破坏了事前社会大众达成的约定,或者对公民造成了不合理的伤害,又或者,违反了对于社会现行法律的尊重。然而,并不是说公民服从法律就一定是永远正确的。法律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善良的法律必须符合经济基础和社会政治条件。如果说,某部法律不符合经济基础的要求,是统治阶级多数人的意志的体现或者国家当权者的个人决定或者沿革了不良社会习惯,民众大多数人对此均存在反对意见,这就产生了公民良心上的不服从。简单地说,公民的良心不服从是指守法的公民发现国家法律不合理时,主动拒绝接受,通过合理的、法定的程序来抵抗强权,而非诉诸于暴力,这种非暴力方式的抵抗体现了对来自不同意见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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