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市场活跃、企业发展,劳工关系俨然成为一种社会关系的普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出台,有效地规范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用工行为,保障了市场经济的运行。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企业数量如雨后春笋般崛起,劳动者数量更是大幅增加,劳资矛盾随着数量增多而增加的同时,矛盾也趋于复杂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的规定,其局限性愈发明显。而劳动者作为个体当与其所在的单位发生劳资纠纷时,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仅凭其一人来与整个单位对抗以期获得权利保障时,我们很难相信其成功获得权利保障的可能性。所以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具体地在我国运用,在对减少劳资纠纷、提高劳动者整体地位、化解多元化劳动纠纷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集体合同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础

(一)集体合同制度的立法背景

随着八十年代国有改制的进行,混合所有制、私有经济快速发展。伴随着各种经济关系的出现和壮大,因此原本单一的劳动关系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的变化而复杂化,劳资问题增多,矛盾加剧。由于在经济市场中,用人单位的经济实力较之劳动者占主导地位,因此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的人事关系处理中起重要作用甚至是决定作用。在劳资关系普及的今天,矛盾也较为普遍。每当二者出现矛盾时或者是劳动者权利受到侵犯时,作为个体的劳动者与整个劳动单位对抗时显然处于弱势地位,那么处理的结果可想而知,往往是劳动者难以得到想要的结果。既然如此,劳资关系难免加剧,矛盾也难以解决。在追求公平、平等的今天,不平等地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处理显然成为了建设法治国家、和谐社会的拦路虎。

(二)集体合同制度的法理基础论文网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人享有生存发展权、就业权、劳动权。具体到劳动者中就是劳动者在劳动中公平、平等地享有就业权、生存发展权。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差距过大时,上述权利很难实现,因此在实现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二者地位的同时,提高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地位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否则矛盾难以有效解决。只有在二者地位平等时,贯彻落实宪法中关于人权保障、平等权利的规定,二者才有可能在平等地位下存在和谐解决劳资矛盾的可能。

而集体合同制度正是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平等解决劳资矛盾提供了可能性。集体合同制度通过劳动者内部团结对用人单位形成一个整体,在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出现矛盾时通过集体劳动合同可以提高自己作为争议一方的地位以最大程度地争取自己的权益,不仅符合了我国宪法关于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就业权、劳动权的规定,也是符合我国实际的一项切实有效的规定。

三、我国集体合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会与企业的地位不对等

由于我国工会在企业中处于依附地位,在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地位的不平等导致集体合同内容的不平等甚至履行的不平等。企业工会的设立依附于企业本身,其本身存在不独立导致其地位不平等,进而导致了二者在订立集体合同时关系失衡。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力量对比中,劳动者的很多权利被侵犯,相对难以"伸冤"。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自建立至今不过几十年的历史,立法不够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不成体系甚至缺失。我国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目前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具体规定,且规定空洞,缺少明确的执行力。在宏观条文的规定下,很少有企业根据本身实际情况来具体有针对性地制定集体合同,很多都是照抄条文,满足于形式要求,不顾本企业员工的实际需求和具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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