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同意

全面同意是指没有任何其他要求的接受ICSID对投资争端的管辖权,这是最大程度的一种接受的方式。选择这样的接受方式肯定有其有利的一面:例如展示了东道国政府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安全的投资环境的态度,使得外资可以消除大部分的顾虑,也可以消除投资者母国对本国投资者遭受不利益的担忧。凡事有利必有弊,全面同意不利的一面在于:当发展中国家作为东道国时其法制程度并不一定可以达到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在投资协议中过多的让出自己的权利,也不设置在紧急情况出现时的特别条款,在投资争议产生时很容易处于被动位置,届时外国投资者会以此为契机将东道国送上国际仲裁庭,可能会使东道国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此外,这样的方式也没有保留对一些特殊事项甚至可能是关乎国家利益安全的事项的管辖权,当危机出现时很有可能会危害东道国的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

目前采用这种方式的国家很少,许多发达国家都没有完全做到这种程度的接受ICSID管辖权。但是中国却在最近几年开始采取这种接受方式,然而这种制度却存在很大的弊端,因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这种方式进行考量。

2。有限同意

有限同意式的接受是对全面同意接受ICSID 管辖的在一定局部进行限制或者说是删除。这种方式的有益之处在于不像全面同意那样过度让利,东道国政府不仅可以限制把一些与国家主权或国计民生有关的重要事项提交给ICSDI管辖;还可以保有对一些紧急事件的处置权。但是这种改进过的模式并不代表没有缺点,第一,在签订BIT时,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个别事项,如果有所缺失,当情况发生时会遭遇不利益;第二,海外投资实践日益更新,当时所签订BIT并不能够解决日后所出现的问题。因此,以上的两个缺点很难会使有限同意这种方式做为签订协议时的首选。

3。列举式文献综述

列举式是指在签订BIT时,条文明确规定当在不涉及国计民生或重大国家安全等事项时可将发生的争议交由ICSID管辖,没有列举的事项只有经过双方的同意方才可提交给ICSID 管辖。这种模式可以相对较好的维护东道国的主权和经济安全,避免频繁的被投资者送上仲裁庭。但是与此相对的是当本国投资者到海外进行投资时所受到的保护与全面同意或者有限同意相比会有所不足。

4。逐案审批式

逐案审批式是建立在接受ICSID管辖这一条件下,对个别的争议事项,采取由东道国决定是否同意提交给ICSID管辖,其属于最保险的接受ICSID管辖。这种模式能够在有效的保护东道国的国家利益和安全,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被外国投资者将争议提交给国际仲裁庭,不过其缺点也是十分明显的:由于这种模式的太过倾向于东道国,很难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安全,因此可能会对吸引外资起到阻碍作用;而且,这种模式也没有妥善的考虑维护本国投资者在海外的合法利益。

 上述四种接受ICSID管辖的方式都各有千秋,无论选择什么样的接受方式都要从具体情况出发,通过法律、经济、政治等因素对比,那么就可以取长补短,找出一个最切实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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