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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警告权力清单制度的建构(2)
以下是公共警告动态角度性质定位的示意图:
公共警告的作出 (抽象 ) 被公众接收 (具体) 对公众及商家产生实际效应
(二)公共警告之静态角度的性质厘定
政府对公众作出的公共警告(如产品质量警示),涉及三方主体,因此,该类公共警告因受众对象的差异而具有若干种不同的法律属性。当政府作出一项有关消费方面的公共警告,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具有受涉范围的不确定性,同时对社会公众的权利义务也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可以归为行政事实行为。但对于商家而言,政府的行为就是针对了特定的主体,商家会面临或者不能再生产或者不能再销售的困境,那么此时的公共警告应归为具体行政行为。由此可见,一项公共警告因面对的主体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属性,其复合的性质显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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