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大气污染日益严峻,严重损害了人们的生活环境,并且阻碍了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采用法律手段来防治大气污染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谋求良好的大气环境有重要意义。相对于科技手段、政策措施而言,法律手段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更具有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现阶段的大气污染防治基本法即《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两部,这两部法律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很多漏洞和空白。为了完善我国此方面的立法,弥补其中的不足,我们需要加快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的修订脚步,制订出切实可实施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
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概述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立法还是较早的,新中国成立不久后,我国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就有了相关立法,此方面最早的是1956年的《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又相继颁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1987年,我国第一部《大气污染防治法》出台,并分别于1995年、200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此外,我国还颁布了一系列法规、规章来防控大气污染。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制度有以下几点:
(一)大气污染总量控制制度
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在明确了某具体地区的各种主要污染源以后,以国家环境质量大目标为其依据,然后对其排放的总量进行控制管理的制度。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大气污染总量控制制度。在国家的指导下各地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方针和政策来对本地的污染总量进行控制,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得污染防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国首先开展的是普遍大气污染主要成分的减排工作,经过近三十年的不懈努力,污染总量已经基本能够确定和控制。但不过,由于工业结构的调整,除了国家在三十年前确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以外,其他的主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数据明确则相对比较滞后,而其所掌握的污染状况也已经与大气污染总量控制原则不相符合。
实施大气污染总量控制制度则需要明确总量目标、确定主要污染物。而由于地域其别,总量目标和主要污染物都难以确定统一标准。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目的在于控制大气污染的排放,使大气环境能够适应人民的生产生活,最终达到良性循环。因此各地政府及环保部门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析当地产业结构,查找污染源头并分析污染相对原因以完善受控制污染物选择机制。
(二)大气污染排污许可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从法律层面上禁止了无证排污,所有企业进行大气排放则都必须持有大气排污证,若无排污证则是违法行为,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大气排污证的申请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任何企业在同一时段具有相同的大气排放要求。政府对企业的检测是非连续的,大多是抽样检测。这样的数据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且易受到人为因素影响,因此重大污染企业自身需安装连续检测设备并主动上报检测结果。
我国大气污染排污费的征收依据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征收的排污费由国务院统一协调管理,专门用于大气污染治理,这体现了排污者需要负担治污责任。[ ]排污费不同于税收,排污则必须缴费,不受企业经营状况影响,也不得受任何地方政策的扶持、放宽。
(三)大气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于上世纪90年代为控制酸雨污染而引入我国,而在过去的几十年间,试点范围较小,最终落实较为滞后。我们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的总结和实践,以推动排污权交易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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