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农村青少年犯罪概述
(一)农村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研究农村青少年犯罪,需要对这个概念作一个明确的定义。什么是青少年犯罪?在我国目前施行的法律中,没有对青少年犯罪做出一个清楚的规定和解释。一般来说,狭义上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法受刑事处罚的行为。青少年犯罪指的是青少年作为主体所实施的各种犯罪的统称。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开始,根据我国宪法、刑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活动,青少年犯罪指的是14周岁至25周岁的主体所实施的有社会危害性的、刑事违法性和依法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1]中国的户籍制度现阶段是基于血缘关系和地理位置划分为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农村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犯罪主体的户籍所在地是乡镇以下农村的青少年从事的犯罪行为。
(二)我国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依据国家统计局近年来调查统计的数据,本世纪以来,刑事犯罪中青少年犯罪的人数从2000年开始出现增长的趋势,自2008年得到遏制并逐年下降,2008年刑事罪犯中青少年有322061人,占刑事罪犯总数的32.0%,2015年青少年刑事犯罪人数为236341人,占刑事犯罪总量19.2%,其中18周岁至25周岁的刑事犯罪人数有192502人,不满18周岁的为43839人。[2]根据我国公安部进行的一项调查:全国刑事案件中未成年罪犯和未成年人受害者都有很大一部分在农村。[3]根据我国两次未成年犯抽样调查报告的结果显示,2001年农村地区占比51.4%,城市地区占比48.6%;2010年农村地区占比67.2%,城市地区占比32.8%,[4]农村地区未成年犯罪所占比例大幅度提升,呈现出“农村包围城市”的势态。农村青少年犯罪不止影响农村地区的安定,也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我国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不仅局限于传统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也出现了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独有特点。根据近年来各地的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农村青少年犯罪不仅有低龄化、群体化、暴力化的特点,还出现了多元化、成熟化等特点。准确认识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特征,对于进一步探究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预防和治理农村青少年犯罪,文护国家长治久安,文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1.犯罪低龄化
农村青少年犯罪有低龄化发展的趋势。根据司法实践活动中的调查,近年涉及刑事案件犯罪的农村青少年当中14周岁至16周岁的人数比以往有所增加,另外因不满刑法所规定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而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少年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更甚有不满10周岁的儿童就开始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5]
有许多研究学者将青少年这一特殊的年龄段称为“高风险的年龄段”,社会转型中,新鲜事物的接触可能会引发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不正确的观念,相对成年人来说,青少年的心智还不成熟和稳定,容易引发犯罪行为。犯罪低龄化已经成为现在农村青少年犯罪状况中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需要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农村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若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控制,在未来时间一定会形成一股强大的犯罪力量,对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严重的威胁。
2.文化程度低
农村青少年罪犯的受教育程度一般为初中或者高中,甚至小学,文化水平较低。根据对青少年罪犯受教育水平的调查统计:文盲与半文盲的占9%,小学文化水平的占34%,初中文化水平的占38%,高中文化水平的占10%,中专学历占6%,此外,中途辍学的青少年犯罪率远远高于在校学生的犯罪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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