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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时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2)
2.按份共有。夫妻双方按确定份额对房产行使所有权。如王先生和李女士婚前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王先生出资50万,李女士出资30万,则王先生、李女士对该房屋就是按份共有,按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需要明确两点:(1)各个所有人对房屋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所有权,并不是平等或平均的享有权利。(2)按份共有也并不代表着是把房屋分成一定的部分,严格的规定不同所有人对不同部分的享有所有权,而是指所有的所有权人对房屋整体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个按份额享有权利的共有人其权利是及于整个房屋的,而不是仅对其一部分享有权利。
当然,民法向来尊重意思自治,所以婚姻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部门法也不可能违背该项基本原则。即婚姻法中允许夫妻双方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进行合法有效的约定来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目前,依据房产性质可以将房屋分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部分产权房、廉租房、农村宅基地房、拆迁安置房等,存在争议问题最多的是商品房、部分产权房及拆迁安置房在夫妻离婚时的分割。因此,后文会重点讨论这几种房产的分割问题。
(二)现行法律对夫妻共有房屋分割的规定
我国离婚率已经从2004年起连续10年不断攀升,截止到2014年我国各地区的平均离婚率已经达到了33.5%,而像北京、上海等这些一线城市其离婚率已接近40%。在如此之高的离婚率之下,难免会滋生出更多财产分割的纠纷,作为财产比重较大的房屋,其分割理所当然的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由此,产生的问题也就层出不穷了。
现今,我国很多部法律对夫妻共有房屋分割问题都作出了相关规定,尤其是《婚姻法》、《民法通则》及《物权法》。作为一门针对性较强的部门法,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夫妻共有房屋分割这方面的规定比较全面、精细,在实际案例中可操作性也很强。《民法通则》仅从公平公正、救济的角度对房屋分割问题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物权法》则是对房产设立、变更、消灭的方式提供了依据。总体来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是从微观的角度出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可以直接成为法官断案的依据。《民法通则》与《物权法》则是从宏观来阐述房产分割的原则,这是作出合理分割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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