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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过失中的刑法规制(2)
在很多医疗过失案件中,很多是因医务人员的过失而造成,常见的手术误伤、药用失误等类似过失。这就有可能发生所谓的“误诊”,一般情况下,它可以理解为“病人就诊后,具有正确诊断的客观条件却没有正确进行诊断”。误诊可以分为技术性、责任性两方面,而技术性为下面即将分析的无责任过失。误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程度也有轻重之分。一般采取提升技术水准、加强监管等举措可以将此类过失事故率降低到最小化。
(2)无责任医疗过失:
由于现如今医疗技术水平还未达到很高的高度,所以患者在进行就诊时,身体难免都会或多或少受一定负面作用,比如患者在用药后产生了与先前病症没有关系的或者是医治目的以外的医源性症状,这些例子也是数不胜数。从误诊角度看,由于临床诊断对病症的分析及判定一般根据患者其病史收集、理化检验、体格检查、治疗反应、病程察及后续观察等间接性方法;再者,由于被诊断人其个体特殊性(如特异性体质)、是否典型病因、医疗设备、病症是否复杂等客观因素,加上医务人员其临床经验、技术水准等主观因素的影响,误诊概率就会大大增加,因此无论有多么严格的
管理
或者高明的医生,误诊也无法全部避免。
据调查发现,虽然当今医学界具备现代化检测技术水平,但临床总体误诊率任然高达百分之三十左右,而对于一些疑难杂症来说,其误诊率甚至更高。所以,彻底消除此类过失是完全不可行的,只有将此类医疗过失概率降低至最小化,对待这一问题,美国医疗执业侵权诉讼上的“医学容错判断”可资借鉴。
2.按照医疗过失的主体分类
医疗服务是一种团体险的范畴,医护人员无疑承担着最重要的部分。但其诊断、治疗疾病的过程,离不开医疗机构其他人员的支持与配合。医院的后勤人员、行政人员的过失也可能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医院电工擅离职守,手术中突然断电而无法及时修复,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屡见不鲜。因此,医疗过失按主体不同可以分为:
(1)医疗机构的过失。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活动的组织者,其日常管理活动对于整个医活动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如其日常管理存在缺陷,也属于一种医疗过失。
(2)后勤人员的过失。医疗活动离不开后勤人员的密切配合,包括药品器械采购人员、医疗设备检修人员等等,如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整个医疗过程无法正常进行,患者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治,宜认定过失。
(3)医护人员的过失。医护人员是整个医疗活动中最重要的一环,其医疗行为直接决定对患者的治疗效果。同时,医护人员也是与患者接触最多的医疗主体,其所负的注意义务最多,医护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也是医患双方共同关注的焦点,其过失也最难认定。
3.按照医疗过失是否涉及医学知识和技能的判断运用分类
(1)专业过失。即狭义上的医疗过失,指由狭义医疗行为引起的过失。狭义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应用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从事的为特定的自然人进行健康价值创造的各种行为。
(2)非专业过失。大多数医疗过失的判定往往不牵扯医学专业知识。这种例子也比较多,如医师未实行合理的说明义务、医疗机构给患者开具的药品不合格等类似的案例都属于此范畴。基于非专业过失,国内也出台了一些针对医方过失的法规条例,比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这些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带来警示作用,从而使医方减少非专业医疗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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