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法律中被追诉人基本人权相关条款的特点
    1.被追诉人基本人权具有狭义性
与广义的人权相比,被追诉人基本人权具有狭义性。首先,被追诉人基本人权是人权的一部分,是对广义的人权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划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人权的相关条款来看,无论是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还是禁止性规范,基本都是从原则层面上进行规范,而单纯提到被追诉人基本人权的相关条款,则需要进一步地细化法律条款的规定。例如,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第三十七至第四十条中则分别规定了关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权和通信权的禁止性条款,这些条款中所保护的权利就较为接近被追诉人基本人权。相较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来说,后者明显更能体现被追诉人基本人权的本质内容,如逮捕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在程序上侵犯了最基本的人权,因为被追诉人基本人权本身就是一个相对较小的概念。所以我们说被追诉人基本人权的具有狭义性。
    2.被追诉人基本人权具有间接性
    通过对被追诉人基本人权本质的界定,我们可知:被追诉人基本人权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因而在程序法中,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法中,一些看似没有直接对被追诉人基本人权进行保护的条款却恰恰起到了保障诉讼程序正常有序进行,从而起到进一步推进对被追诉人基本人权保障的作用。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显然,这是最典型的也是最具有代表性的被追诉人基本人权,即广为人知的辩护权。而仅仅关于辩护权的这一条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就作出了更为详细的系列规定,例如,其中第十一条与第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哪些主体有义务保障该项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章辩护与代理中对保障部分被追诉人基本人权的条款做了进一步细化,这其中每一条款内容毫无疑问都对应保护着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虽然很多内容没有以带有“权利”字样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其中就规定了被追诉人在诉讼中该如何去行使权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提到:“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一条款就说明了被追诉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从这些例子中我们不难看出,程序性的权利显然是被追诉人基本人权,因此它具有间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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