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了解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应理清股权其性质和股权变动的规则等问题。
 
    (一)股权的性质
    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包括动产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股权非为有体物,无法从外观上加以直接体现。股权为股东享有的对公司权利的综合,其体现了股东和公司之间、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及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学姐对股权性质的探讨有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综合权利说等。所有权说认为股权的性质属于物权中的所有权,股权乃股东对公司财产所享有之所有权,各股东按照自己的份额对公司财产按份共有;债权说认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股票为债权凭证;社员权说认为股东作为成员对公司享有包括若干财产性质的请求权及共同管理公司的若干权利;而综合权利说认为,股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不同于单纯的债权或所有权。
    从公司法规定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享有的股权其性质可分为两类:一则为直接获取财产利益的权利,如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权;再则为间接文护股东利益的权利诸如质询权、建议权、知情权等。众多权利中,表决权、选举权和新股有限购买权等非财产性权利是为了保障具有核心地位的权利—剩余财产分配权。从而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是股东享有剩余财产权的应有权利。
    有关学说分别从不同角度和层面阐述了股权性质,均有可取之处。本文赞同梁蛟龙博士的观点,其观点认为,股权为他物权的一种,本质上仍属于物权。股权是所有权在经营收益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固定类型。其经过发展,具有了特定内容,应被纳入到物权体系中。此外股权归根到底是为了实现经济目的的财产权,根据财产可处分的法理,股权具有可以由权利人自由处分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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