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被告必需拥有行政主体资格,不符合行政主体资格要件的就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即“谁主体谁被告”的诉讼模式。由于我国行政主体理论标准暴露出的诸多缺陷,同时也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带来了弊端。在实践中,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想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此时首先应确保自己的诉讼资格,其次是还要确定被告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然而行政主体资格的判定标准现今还不是很确定,就连有法律素养的人都很难准确判定,更何况是处于受法律保护一方的行政相对人呢。显然这对于大部分相对人来说是十分困难、繁琐和不公平的,相对人厌诉、恐诉也就在所难免,行政诉讼的救济功能又从何体现呢。
2.1 被告的范围失之过窄
2001年中国足协作出《关于对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部足球队处理的决定》。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对此处罚决定不服,于是以中国足协为被告提起诉讼。2002年1月,北京市中级法院裁定长春亚泰对中国足协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遂不予受理。[1]本案中中国足协相当于行使了行政权,对足球俱乐部做出了处罚决定,却不被视为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被告。根据现行行政主体的定义,我国的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然而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大量的机构或组织实施行政职能,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比如各种中介组织、公有公共设施、行业协会、高等学校等。这些组织根据现行行政主体理论显然不包括在行政主体的范围内,不拥有行政主体资格,就不用担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而走上法庭。因为法律在此处的缺失空白,该部分主体的任意行政行为、越权行政行为甚至违法行政行为都缺少了应有的监督管理,难以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显然是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行政主体能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毫无疑问,但还应包括其他非行政主体组织。行政主体的范围过窄,也不利于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实践中非行政主体的管理决定可能会给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带来严重侵害。正如上文案例所陈述:中国足球协会决定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不能参加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等。虽然《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扩充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但这种做法可谓治标不治本。原因在于:首先,一些社会公权力组织可以纳入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列,但是较大一部分还是没有授权的,依然存在无法起诉的情况。其次,该解释还是有些空泛,造成行政机关对于行政主体的认定和司法实践任有差别。例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2]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将车辆管理所划归为受委托的执法组织的类别,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车管所认定为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机关对车管所的不同定性必然给人们在适用法律时带来困惑。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2.2 确认被告程序复杂
2007年,江苏南京白下区堂子街改造,杨春德三兄弟的旧宅被列入拆迁行列,三兄弟却发现核算拆迁面积比房产证上少了160多平方米,而且已有人用伪造的地籍登记表取得了自家院中两处空地的土地使用权,拆迁时土地也已被政府划归他人使用。于是三兄弟走进法院,然而,一系列问题又来了。2007年11月,杨先以南京市房产局为被告,屋前土地侵权人戴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驳回了起诉,裁定认为,1969年后,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原告没有出示该处房产的房产证,所以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008年1月,杨又以南京市房产局为被告,白下区房产局为第三人提起诉讼。法官建议土地问题应该告土地局,不应该告房产局。杨遂撤诉。2008年6月,杨以南京市国土局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审查认为南京市国土局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适格被告应为南京市人民政府。原告变更被告后,案件被转到南京市中院,但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还是被驳回。[3]现实中像本案如此复杂的行政组织结构关系并不少见,把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交给相对人去理清,确定谁是适格被告,行政诉讼便宜原则从何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