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看,预约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预约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首先,预约合同的本质是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基础上,对即将签定的本约内容进行明确约定的的结果,符合合同构成的一切基本特征。其次,预约因当事人有效的初步磋商行为而产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具有极强的诺成性,同时其诺成性,对于强制执行因为信赖允诺或协议、道德义务、法律特别规定所产生的债之关系,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第二,该合同的标的物不是一种特有的物而是一种行为,是以将来成立本约为目的标。订立预约合同希望能够订立本约合同,其中心目的在于行为给付,且给付的防止只能是以作为的方式行使而不能以不作为方式,所以在将来签订订立本约合同是当事人主要的义务。
第三,预约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预约为当事人协商约定将来订立本约的契约,是法律对当事人之间设定的将来订立契约的合意认定,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和法律约束力,违反预约中约定的缔结本约或就本约进行磋商的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
就业协议书的性质有应该如何认定呢?很多人认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劳动合同,但是就业协议书涉及三方主体,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外就业协议书中并不具有一般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必备条款,再者,学生尚未毕业,还不是劳动合同的的主体。所以说把就业协议书的性质认定为劳动合同是存在争议的。
在笔者看来就业协议书是预约合同。首先,从内容来看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毕业后为了在将来能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事先订立的初步协议。就业协议书签订在正式劳动合同之前,而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意图就是希望在未来的某个时间段内能够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本约的成立。其次,一般双方所签订就业协议书,包括了 (1) 签订协议书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 当事人为能够签订劳动合同所应应遵守的对应; (3) 有的协议书中还有约定了违约金。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已经具备了合同有效成立的全部要素。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协议包括了合同的必备条款,并且根据合同法规定,只要订立合同的主体适格,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确定具体,并且不损害国家以第三利益,则合同有效成立。但是因为毕业生尚未取得毕业证书,还不符合劳动合同主体的要求,对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还未作出明确的约定,还要在将来签订劳动合同时另行磋商。最后,一般就以协议书都是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所以签订就业协议书是以将来签订劳动合同为目的的预约。另外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不成熟,而为了将来签订具体的合同而进行的一种事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