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还可能产生司法腐败,破坏司法公信力,腐蚀法律权威。虚假诉讼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于情节严重的虚假诉讼行为实有刑事规制的现实必要性。然而,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的问题,刑法理论界的观点和司法实务界的做法分歧很大,亟待虚假诉讼刑事法律规制的完善。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2  我国刑事规制虚假诉讼的现行立法及问题分析 

2.1  现行立法规定  

2.1.1  刑法规定

    针对虚假诉讼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尚无规制虚假诉讼的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大多是依据虚假诉讼人的行为手段所符合的某一具体罪名犯罪构成要件来进行刑罚处罚。实践中有的仅以非刑罚的责任方式惩治,例如予以训诫、罚款、拘留等,有的虽以刑罚的责任方式规制,但是有的被认定为“诈骗罪”,有的被认定为“妨害作证罪”,有的被认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有的被认定为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类罪,有的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等。而虚假诉讼行为可能侵犯的罪名种类多而复杂,且可能一个行为符合多个罪名的犯罪构成,因此,导致了实践中定罪难的司法困境。相似的案情和复杂的罪名现状,不同的办案人员难免会有不同的理解和倾向性,于是产生了法院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的司法现象。

2.1.2  民事诉讼法规定

    针对虚假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3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文对如何运用法律规制虚假诉讼行为做出了阶段性和权威性的总结,为刑事规制虚假诉讼的立法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指引。

其一,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手段增加了“骗取仲裁裁决”的方式。仲裁机关在民商事纠纷领域中起着重要作用,它具有一种事实上的司法权,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可知,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的判决、裁定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仲裁也被称为“准司法行为”。但是,因为“虚假诉讼”已经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名称,所以本文仍沿用“虚假诉讼”一词来探究其刑事规制,而内容涵盖虚假仲裁行为。

其二,提起虚假诉讼侵犯的对象强调了“非财产纠纷型”虚假诉讼,根据规定的表述,虚假诉讼行为侵权对象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侵犯他人的财产利益,或侵犯他人的非财产利益,所以虚假诉讼刑事规制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不应该局限于以侵财为目的骗取法律文书,也要注重非侵财型虚假诉讼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为刑事法律全面规制虚假诉讼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其三,条文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严重的虚假诉讼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此虚假诉讼的刑事追责机制有了法律依据,否认了学术界“无罪说”的观点。“认为现有刑法规定中没有完全适格的法律条文和犯罪构成,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作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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