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国外立法例及比较分析
作为一种国外已经存在的诉讼制度,我们可以对其在各个国家的现存情况作一定的分析,了解其性质与具体适用,从而给我国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法提供一定的借鉴。翻阅各国现有民诉法典,法国与我国台湾地区都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规定。因此,下面将会对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立法进行研究。
3. 1 法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法 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在法国,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用整整一编的篇幅对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更是把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章在“上诉途径”中予以规定。[ ]纵观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其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对于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理由,根据相关资料,法国民诉法的目的在于突破现有裁判的既判力。(二)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范围,根据法国民诉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人并不限于普通意义上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83中规定:“于其中有利益的任何人,均允许对判决提出第三人异议......一方当事人的债权人与其他权利继受人,对妨碍其权益的判决,或者如其提出自己的理由,亦可以提出第三人异议”。该国法院随后也以判例的方式限定了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必须是未参加原案件审理但受到原审判决影响的第三人。(三)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从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83条第一款可以看出,能够提出异议的案外人以未在受到不利影响的原审案件中取得当事人地位为条件。另有相关判例也对于此点做了补充性规定:如果案外第三人可以向更高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则丧失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