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若正当补充权人在依法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补充权之后,空白票据才遗失或被盗,其效力等同于与未补记完全的空白票据遗失的效力。拾得人或盗窃者因欠缺交付这一重要要件,债务人因此无义务对其行使付款请求权;就持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可因恶意或重大过失为由进行抗辩。
(二)空白票据丧失后的权利救济
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与票据本身不可分离,我们知道一个人能行使票据权利,首先这个人必须持有该票据,若是持票人不持有票据,票据权利则无从可得。所以票据一旦丧失其持有人的票据权利也会丧失但,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丧失后的票据权利,法律给于了一定保护。我们可知法律规定票据具有无因型,那么就会有很多非法取得票据的人就会利用票据的这一特性不正当行使票据权利,这种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也需法律给予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