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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3)
否定说认为不应因为民事补偿从轻或者减轻刑罚,也不应代替赔偿加重刑罚。理由是:第一,对于内容和目标,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是有异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虽然是同一犯罪事实,但却同时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对于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罪犯,预防犯罪,而追究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对受害人损失,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第二,容易引起“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负面效应,形成可用钱赎罪的误解,有损法律的严肃性。[6]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状况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几乎没有关于执行问题的具体规定。这不能不被看作是立法和法律实践中的一大缺憾。虽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的执行可以参照民事执行程序进行,但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特殊性,执行这类案件的判决是与执行一般民事案件的判决完全不同的。在实践中,此类案件的执行,实现率非常的低。事实上,除了部分附带民事赔偿通过诉讼得以实现,通常附带民事被害人根本得不到赔偿。这种情形的产生,是有多种缘由的:
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并不认真履行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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