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限型政府
这里的有限是相对的,是在法律的约束之下所特指的。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权利的享有者。从权利和权力的来源来看,在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上,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权利,政府的行政权力必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所以说,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对照公民权利,以公民权利为参考依据,坚决不能违背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只有这样,有限型政府才能建立,才能构建法治政府,才能保障人民根本利益诉求。
3.诚信型政府
诚信是一种宝贵的品质,是立身之本,对于政府来说同样适用。政府在进行行政活动时要讲诚信、守信用,对于公众要说到做到,不能言而无信,否则会大大地削弱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不利于以后工作的开展。同时我们也应该对政府失信的行为正视并反思,防微杜渐,吸取教训。不可否认,确实也有一些政府失信的案例,比如政府拖欠城市基础设施资金、个别地方政府工作报告数据造假等等情况,这些现实案例在提醒着我们,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要树立诚信意识,避免出现政府失信行为。
4.责任型政府
责任思维在构建法治型政府的过程中也同样不可或缺。政府在结束行政行为之后,无论是积极的行政效果还是消极的行政结果,政府都要积极面对,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承担相应的消极违法责任,一方面是因为政府的权力是人民给予的,所以必须向人民做出解释;另一方面,政府勇于承担责任也有利于自身形象的提升,为以后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责任型政府的建立与人民群众的反应紧密相连,政府若想建立责任型政府,就必须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心中,同时也必须回应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正当、合法、合理要求并实施积极的行政行动给予满足。
二、法治政府建设对于公众幸福感的影响
公众的幸福感与政府的法治水平密切相关,政府法制建设对于提升公众幸福感发挥着重大作用,这一点在我国政治生活中表现尤为明显。
(一)法治政府建设与公众幸福感呈正相关
1.法治政府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公众幸福来自优I尔Q论T文D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追求法治政府的建构在新时期已经成为了我们国家基本的治国方略,但在根本上,法治政府建设并不是单纯地一种目的,而是一种为了提升公众幸福感的手段,一种实现中国梦的方式、路径,所以政府从始至终所进行的管理活动都是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有幸福感,所以说人民群众是否幸福是衡量改革发展成败的有效标准。很明显,我们倡导的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给予公众幸福生活,提升其幸福指数。
2.公众幸福感是丈量法治政府构建水平高低的标准
一般来说,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总是与人民幸福密切相关,将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政府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纳入国家法律体系,维护国家公平正义,坚持以人为本,改善社会治安环境,畅通公众民意表达方式,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同时为公众的生活质量的提高为之努力。公众的生活质量越是提高,公众就越是幸福,所以一个法治建设水平较高的政府,公众幸福感也随之提升,反之亦然。
(二)法治政府建设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创建
1.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内容
法治政府即是政府按照国家的具体法律实施运行。政府所有的执法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约束下实施,严格根据法律实施社会公共活动的管理,保证杜绝国家权力的误用。法治政府越来越成为紧跟时代发展的治国理政的有效方式,由于其符合现代社会的政治理念、运作方式,与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高度契合,所以说法治政府的构建是时代的要求,是人民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