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办法》实现了对象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服务的“四个统一”,居民医保实现城乡统筹后,城乡居民可以得到更多实惠。对象范围方面,《办法》搭建了统一的参保平台,破除城乡户籍限制,未参加上海职工医保等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市民,不再区分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均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次,筹资标准得以统一,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看齐。《办法》明确,将继续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提高了对城乡居民医保的总体筹资标准,特别是加大了对农村居民的补助水平,从原来的人均筹资不足2000元提高到3000元以上,与城镇居民保持一致。同时,统一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为确保广大农村居民应保尽保,各区县政府及村集体经济将对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城乡居民中的“低保”对象、重残人员以及高龄老人,政府相关部门也对他们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统一的补助。
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单位:元
人群分类 总筹资标准 其中:个人缴费标准 财政补助标准
70岁以上人员 3800 340 3460
60-69岁人员 500 3300
19-59岁人员 2500 680 1820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900 100 800
备注:2016年大学生的个人缴费参照中小学生的标准执行。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也将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农村居民获益更多。《办法》提出,农村居民住院费用不再设最高支付限额,原来新农合住院费用一旦超过12万元,就不能再结算医药费了,而实行城乡统筹后,超过12万元的住院费用还可以按照规定比例结算。其次,农村居民各级医院的住院支付比例有所提高,特别是三级医院的医保支付比例比原来提高10%-20%,农村居民进城到大医院看病的负担更轻了。其中,对城乡居民个人负担较重的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部分精神病治疗等四类疾病,《办法》规定可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再报销50%。通过以上调整,与原来相比,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实际报销水平都超过了75%。在门诊方面,农村居民取消了原5000元的封顶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一、二级医院的医保支付比例提高了5%,19-59岁城镇居民的门诊起付标准从原来的1000元下调到500元,降低了500元。同时,《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在村卫生室就医,不再设起付线,医保直接按80%的比例支付。与目前相比,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门诊费用负担均有所减轻。
城乡居民医保医疗待遇表
人群分类 起付标准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住院待遇 60岁及以上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