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教育学家Elizabeth Holems在《教师的幸福感》一书中提到,幸福是一种源自内心的主观感受,它要求身心之间的和谐,意着生活中各个维度所具有的平衡感和舒适感。
由于每个人生活条件、兴趣爱好、知识能力等方面的不同,对幸福的认识也是不一样的。但不管是什么样的人,就幸福而言,都是一种自身需要得到满足后的愉悦感,是来自于自身以及外界环境给予的一种轻松舒适的状态。
1.2 职业幸福感的概念
林丹在《“生活方式”抑或“谋生手段”的教师职业观探讨》中提到:“职业幸福感作为人类职业活动中的幸福体验,绝非凭空生成,而是需要一定前提条件,一个人若要追求和获得幸福感必须实现其核心自我,即实现自我价值。”[1]职业幸福感来源于自我价值的实现。
1.3 教师职业幸福感的概念
陈艳华在《谈教师的幸福》中将教师职业幸福感分为了三个层次的内涵。第一个层次为:物质和精神相统一。因为教师的幸福不仅仅是单纯的精神体验,也离不开对物质生活的追求,这是毋庸置疑的。第二个层次为:享受和劳动创造相统一。享受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人们能够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本身就是一种幸福。第三个层次为:自我实现和真诚奉献相统一。幸福往往存在于自身的期待之中。有了对自我实现的期望,并且为之努力奉献,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人们的尊重、劳动后的回报,以及自我实现后的满足感,从而得到了职业幸福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