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际贸易的纷繁复杂以及货款支付收取的方式转变,催生了信用证的产生,但由于贸易方式的不断转变以及信用证本身固有的特点,信用证在使用中也遇到很多问题。信用证欺诈不仅会引起金融上的秩序混乱,而且也会给当事人以及银行带来难易预计的损失。这篇文章通过探讨信用证欺诈在国际贸易往来中产生的原因及信用证欺诈的种类,提出一些防范措施和立法上的意见,以此希望对信用证欺诈的预防和救济有所帮助。28001
[毕业论文关键词]信用证  欺诈  防范对策  司法完善
目录
一、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概述    1
(一)信用证欺诈的概念    1
(二)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1
(三)信用证欺诈的原因    2
二、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的特点及危害    3
(一)信用证欺诈的特点    3
(二)信用证欺诈的危害    4
三、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    4
(一)买卖双方的防范    4
(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防范    6
四、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的救济措施    7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7
(二)信用证欺诈的救济措施    8
五、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的立法完善    8
(一)完善国际立法    8
(二)完善国内立法    9
结语    10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一、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概述
(一)信用证欺诈的概念
    有关信用证欺诈的概念的判断,世界各国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即使21世纪全球经济交流的进一步深入,经济一体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要统一制定或界定信用证欺诈概念仍然需要更长远的发展。与此同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等种种历史原因,又为信用证欺诈概念的确定标准设置了不同程度的阻碍。经济基础决定了交易方式的转变,而随着信息化水平的提升,欺诈形式也不断刷新了我们的认识。各个国家接受了ICC保留的给予各个国家自己界定信用证欺诈的任务,ICC的这种做法使得国际惯例UCP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信用证欺诈可以划分为两类:首先,狭义的信用证欺诈是指受益人(即卖方)提交单据方面的欺诈,即卖方故意提供全部或部分虚假单证骗取货款的行为【1】。其次,广义的信用证欺诈不光表现在单据方面实施的欺诈,也表现于基础交易方面实施的欺诈。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4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规定问题的规定》首次对信用证欺诈作了相应的列举式规定,信用证欺诈是有主观上的故意的。我认为,信用证欺诈指的就是信用证的某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利用信用证相应的运作方式,故意隐瞒真相或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或没有贸易却故意伪造出基础交易的存在,而意图使相对人蒙受损失,自己从中牟取不法利益的行为。
(二)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1、受益人单独实施的信用证欺诈
    受益人由于自身处于比较有利的位置,一旦受益人着手进行欺诈往往会取得成功。此时,受益人只要利用自己的名义伪造相应的单据来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进行欺诈,骗取相应的货款。这种欺诈与一般违约的情况相比,会给对方带来更直接更巨大的损失。
2、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串通实施的信用证欺诈
    这种欺诈通常情况下是由进出口商互相勾结,伪造信用证及相应单据,编造虚假或根本不存在的基础贸易关系使银行有理由相信存在基础贸易关系,从而骗取开证行的货款,而银行就因此承担损失。一般情况下,申请人会充分利用银行的议付程序,因为银行只遵循表面相符原则,而诈骗者出具的虚假单据银行也只是进行表面审核,所以银行常常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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