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卖方还可以加强合同的管理来规避保险空白的风险。卖方可以和买方进行协商把风险转移界限往前推移,给买方在成交商品上一个优惠的价格使买方的保险投仓至仓,这样一来保险空白段的风险就可以享有保险赔偿。这样也可以很好的规避保险空白段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卖方的风险。

(二)船货衔接风险的规避

贸易术语的选择一定要慎重,所以出口商要用贸易术语的很重要的心理去认真分析选用的术语有何风险,对于船货衔接的风险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尽量避免使用FOB,可以使用术语CIF/CFR来代替。CIF/CFR术语下是由卖方负责运输工具的按排,由此一来运输合同也是卖方与承运人签订,由自己租船订舱自然不会出现船货衔接的问题了。并且这样一来连同海运提单制作的风险也一并解决了,因为这两种贸易术语把卖方的身份给明确了,即交货人和托运人都是卖方且卖方是海运提单上独有的托运人,这不就在一定形式下避免了托运人填写带来的风险。

如果买方有硬性规定必须使用FOB术语,为了合同的签订卖方只能应允的情况下,卖方是一定要做好交易前的准备的。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卖方一定要对交易对象和船公司做好资信调查,对交易对象的运营情况以及信誉度都要有所了解,以免受到损失之后才发现对象是无良商家,那个时候不就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了。另外还要在贸易合同中明确规定买方派船接货的时间,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就像是买方不能安排到合适合适的船只或者有别的什么原因不能及时派船接货,都要细致的做好规定如遇到特殊情况可以更换港口啊或者卖方可以自行安排船只啊,但是这些费用也要由买方承担。

(三)买方指定货代风险的规避

在贸易中选择FOB术语的时候,要争取货代由我方安排。在FOB条件下租船订舱是买方的事情,对于卖方方来说省去了很多的麻烦。不用担心因为运费和保险费呈上升趋势造成卖方成本增加。在买方指定货代的情况下买方与货代狼狈为奸的情况是极其常见的,他们串通一气无单放货来获取利益,所以卖方为了自身的利益要尽最大的努力来争取到这个权利。

在买方一定要坚持指定货代的情况下,卖方一定要特别认真的审查货代公司是否有资质,卖方要拒绝没有经过有效批准就安排运输的货代公司。买方对提单一定要严格控制,硬性规定提单由国内货代签发,以便货物的控制权可以由卖方掌控,不仅货权要得到保障而且货代要出具保函。除此之外还要对货代的资信要有很好的了解,可以通过国际咨询机构来获得相关信息,境外货代要出具担保有必要的情况下买方应积极配合。防止国内外的货代串通欺诈,这就需要各地货代协会的帮助,他们要明确规定会员单位不能借权经营和代开发票。还用做好的一点就是我国的货代和承运人要有好的服务态度和质量,搭建国际广阔的代理平台,树立诚信安全的国际形象。还可以从减少成本增加业务人员的业务知识方面做努力,采取合适的方式使CIF的成本综合下来低于FOB,让CIF可以替代F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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