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
我国社区银行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法律法规概念解释不到位,条理不够清晰,特别是在退出制度方面。这让执法部门无法准确的掌握执法标准,也让银行对制度理解出现偏差,无法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做出准确的判断。因此,进一步完善银行准入和退出制度,颁布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的操作办法尤为重要。
此外,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主体要明确。不管监管环境是相对宽松还是严格,银行业都会受到多方面、严格的监督管制。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在拥有了合适的法律法规的支持情况下,也要依法明确监管机构的身份角色,让监管机构在法律范围内起到应有的作用,严谨的对社区银行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进行审查和评判。在我国银行业的主要监管主体就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主要就是为了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意识与能力,加强对银行等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这些机构能够得到稳健、高效的运行。
我们要在国内发展社区银行,可以借鉴美国的发展经验。众所周知,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法制环境。1977年之后陆续颁布的《社区在投资法》、《中小企业法》等法律是社区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社区银行的长期成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社区在投资法》规定了社区信贷需求的满足情况需要记录在案,并且在日后要成为每家社区银行实现并购重组、新建分支机构、开展新型业务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的第一要务就是研究并形成适合这一新型银行生存发展的法律法规,创造出一条符合我们牡会zhuyi特色的法律体系,以便可为监管框架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可以明确社区银行的概念、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注册资本、市场地位、区域选择及其成立意义就是为该地的经济发展提供服务、按时按照要求进行相应的信息银行披露以及社区破产清算的时候该如何适应市场化的规则。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法规的建设是必不可少的。
2。2。2存款保险制度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14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而在FSB(金融稳定理事会)中,已有23个成员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设计有效存款保险制度受到国际社会高度重视。各国更加重视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没有建立的国家抓紧建立,已建立这项制度的国家也在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向“风险最小化”模式转变。2015年5月1日,我国实行《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同时吸取了国际经验特别是此次国际金融危机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主要制度框架包括:一是实行强制保险。为了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我国存款保险覆盖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二是实行限额赔付。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将限额确定为50万元,能够为大约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三是将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两种费率相结合。四是存款保险基金“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基金主要由存款类金融机构交纳的保费组成,以充分体现市场约束的原则。五是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赋予存款保险早期纠正与风险处置等必要职能,有利于金融风险的早发现和少发生。
截至2016年3月31日,全国3658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全部办理投保手续。包括全国性银行共21家,其中开发性和政策性银行3家、大型银行6家、股份制银行12家;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3637家。从目前一年的发展状况来看,银行存款保持平稳增长,大、中、小银行存款格局保持稳定,舆论反应总体也呈积极正面的状态。而目前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各项工作也在进一步推进。文献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