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众权力的内涵
在社会生活中,每一位受众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所以说法律授予公民的一切权力都可以说是受众的权力。在这众多的权力中与新闻传播领域关系密切的归纳起来大概有四种,它们分别是:监督权、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每一项权力都有其各自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只有详细了解这些权力的内涵受众才能更好的行使权力,媒体人才能在报道的同时保护好受众的权力。
1.知情权
知情权又被称为是知晓权、知悉权等,最早是由美国的肯特•库伯提出的。“是指公民获取有关社会公共领域信息以及与本人相关信息的权利,具体可包括政治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在新闻传播领域,特指受众通过媒介获取上述信息特别是公共生活信息的权力。” 由此可知,知情权对于受众来说至关重要,如果没有知情权,受众就无法获取信息,对新闻都毫不知情就更谈不上之后的监督和选择。当然,受众的“知情”也是有局限性的,如果一个信息是触及国家安全的机密或者是公民的隐私,受众的知情权就会受到法律的限制。
2. 监督权
“监督权”就是受众行使监察和督促的权力,这项权力是在受众“知情”的基础上实现的。现如今受众可以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去了解新闻,对于媒体的报道是否“合格”,受众在汇集多方面的信息,全面了解新闻事件以后就会做出自己的判断,其实这就是对新闻媒体进行的监督。但这只是“监督权”的其中一方面内容,准确的说受众的监督权实际是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上文所提到的要监督新闻报道者报道的新闻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不要出现虚报、瞒报、错报的现象,另一方面就是通过新闻媒介来监督国家和政府各个部门的活动是否正规,政治、经济等各项工作是否是依法进行,借助新闻媒体来行使公民最基本的舆论监督权。有了受众的监督才会使媒体有约束感和责任心,进而使报道的新闻更富有价值。
3.选择权
由于受众的类型复杂、社会层次难以限定,观察问题的视角和思考问题的能力各不相同,对同一新闻报道也会产生不同的心态反应差异,所以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媒体不可能保证所报道新闻的角度符合每一位读者的心意。当受众面对众多的媒体和报道时,他们可以凭借自身的条件和个人的喜好来自由的选择阅读新闻的途径和报道的角度,因此,选择权与监督权一样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首先,受众有选择中意媒介的权力,其次,受众对于各种媒体对同一事件不同的描述有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的权力。
4.隐私权
所谓隐私权就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受众在被采访的过程中身份是被报道者,但是当新闻采访内容被发表后,被报道者同时就又成为了受众。在新闻传播领域,新闻报道自身实际上充满了矛盾。原则上,既然报道就要刨根问底让真相水落石出,但是往往在实际运作中,有时就要视情况而定,报道不能为了吸引眼球为了受众的知情权而去揭露他人隐私,损害他人的隐私权。
(二)新闻报道与受众权力的关系
新闻报道与受众这两者的关系十分密切,新闻媒体存在的目的就是为受众服务,充当受众的眼睛和喉舌,让受众通过媒体实现监督,发出自己内心的声音。可以说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受众占有十分重要的主导地位。因此,一旦当新闻报道不能满足受众的需求时,它就失去了本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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