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新闻媒体在报道时最常犯的错误就是没有端正报道态度,没有明确和人之间的关系。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代表人民,人民与永远都是一致的,以往常常被人们指责的新闻报道就是不明确我国的社会性质,对受众认识不深,最典型的就是曾经荒唐的出现过 “新闻媒体为说话还是为人民说话”的争论。没有受众的关注,再精彩的新闻也没有价值。所以说新闻报道要充分考虑受众的需要,只有处理好新闻报道与受众权力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做到在实现新闻报道价值的同时保护好受众的权力。
新闻报道面对的受众面很广,有很多的不确定性,但是不管怎样,既然报道为受众服务,那么媒体在报道时就应竭尽全力贴近受众的期待,做到雅俗共赏,满足受众的需求。但是虽然说新闻报道在传播过程中担当的是服务的角色,可它依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受众只能在报道的基础上进行选择。
二、新闻报道对受众权力的侵害
现如今随着社会思想观念的不断转变,受众自身的权力意识也开始觉醒,像法律意识、文权意识都在逐渐地变强,这无形中就对新闻报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受众不再只是“倾听”,而是反过来开始影响、左右媒体。为了迎合受众,文护媒体的吸引力和关注度,新闻报道开始急于求快、求新、求奇,发展出现了错位因而就出现了许多问题,新闻报道侵犯受众权力的现象也就日渐浮出水面。受众权力有很多,新闻侵权如果细分也会很复杂,因此下面将选取监督权、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这四种最为常见、最具有代表性的权力进行阐述分析。
(一)新闻瞒报侵害受众的知情权及监督权
当今社会复杂而多元化,新闻报道只有保障受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才能避免矛盾、释疑解惑,因此受众有权通过媒体获得自己需要的真实的消息和了解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但是,随着各种新媒体的出现,新闻报道带来了越来越多的产业化和利益化的新闻,信息量越来越大,但是“含金量”确是少的可怜,有时甚至是失实的报道,可以说侵犯受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现象屡见不鲜。
“2011年7月15日,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发生了一起特大事故,造成13人遇难6人受伤。当地媒体随即发出报道称这起事故是由于泥石流漫上公路,造成公路阻断进而两车相撞酿成的悲剧。” 受众对于报道中没有提及事发后现场的状况和车辆受损情况等详细情节产生疑惑,怀疑当地政府推卸责任瞒报事故,该事件迅速成为关注热点,受众也欲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来监督当地政府是否能够给受害人家属一个满意的答复。但是令人失望的是,这件事情后续确实有记者调查,可是终究也没有得到结果,慢慢的有关这件事的报道渐渐稀少,真相就这样不了了之,受众不知情,自然最终也就无法实现对这件事处理结果的监督。
有了监督才会有约束,有上升的动力,所以说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于受众很重要,受众其他所有的权力都是在这两个权力的基础上实现的,因为只有“知情”才能“参与”,只有参与后才能行使其他的权力,最终实现监督的目的。新闻媒体在报道时应该以事实为依据,真实的反映社会问题,保护受众的知情权,实现舆论监督,否则即便公民参与意识再强,不知情也就一切成空。新闻报道应充分尊重受众的知情权,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新闻报道强大的作用和价值,也正因如此,新闻报道与受众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应始终保持如影随行的关系。
(二)新闻片面报道侵害受众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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