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待就业毕业生的权益保障问题,近些来国内外的专家有对此做出过研究。马国玉在《关于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的思考》一文中,从专业结构、社会保障、创业教育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其中特别指出“应当将非正规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根据非正规就业的特点灵活处理社会保险问题,使非正规就业者首先能够得到失业、养老和医疗等最基本的社会保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享受其他社会保障”[1]。 35023
张杰在《我国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问题探析》提出:“在非正规经济发展过程中,大学生非正规就业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保障是十分必要的。不断推进社会保障的体制改革,要着手研究解决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覆盖面问题,专门制订适合他们的社会保险办法,针对非正规就业的特征制定一些简易的社会保险,适当提高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逐步缩小和正规就业者的差距,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和健全适合非正规就业人员参加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要制定可以适度灵活处理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和支付制度”[2]。
卫泳震在《和谐社会背景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生存权保障问题探讨》中提出:“要破解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面临的生存困境,有必要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政府整体保障体系,设立专项保障基金,完善信息收集系统”[3]。论文网
付珊珊在《美国大学生就业保障体系研究》一文中以美国为例,研究分析了国外大学生的保障体系,也通过国外的保障体系提出了一些对本国大学生保障体系建立的建议,在文中她提到:“美国大学生就业保障体系的主体主要包括立法机构、政府、高校、用人单位及中介机构等;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完善就业法律、制定就业法规及就业促进政策、提供就业指导与就业培训、提供实习机会、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等,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保障体系还不甚完备,为大学生就业提供的各项保障措施虽多方效仿美国大学生就业保障的经验,但仍存在诸多不足,需进一步完善”[4]。
张华在《国外大学生就业保障体系研究与借鉴》一文中,从法律和公共服务保障体系两方面对国外就业保障体系概况的分析:举例各国通过立法颁布的保障青年人就业权益的法案。如德国的《青年人劳动保护法》和《就业促进法》,通过立法,为高校毕业生待遇规定最低底线,制定政策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等。在公务服务保障体系的健全完善方面,通过举例英国2009年出台的“国家实习计划”和澳大利亚采用“市场模式”进行就业媒合以及相关就业服务,来促进大学生就业。张华在文中提出:“我国大学生就业状况非常严峻,大学生人数众多”;“我们应借鉴国外就业保障制度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大学生就业保障制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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