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立法预测实现了立法的稳定性。通过科学的立法预测,能够帮助立法主体认识未来一定时期内,需要用立法来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特点。立法预测也使得立法主体根据社会发展的趋势来预测立法的趋势,这样就有助于立法能够顺应社会发展而发生变化,从而满足社会发展对法律的需求。这样就可以让立法主体有意识的提高法律条款对未来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同时也延长了法律条款调整社会关系的时间跨度,这就保障了法律的相对稳定性。
三、我国现阶段立法预测应具备的条件
(一)立法预测的指导思想
立法预测的最终目标是要把科学化的预测理论应用于立法之中。立法是种主观的思文活动,但立法又是社会需求的客观反映。其立法的目的是要规范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以合理地推进各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为了实现这种更接近客观规律地发展社会各关系的立法功能,就需要立法预测主体采用多种科学的立法预测技术、手段,对发展着的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对立法客观需求做出相应的预见,以准确的把握立法的客观需求及新的发展趋势。
立法预测的根本源自法律系统的整体性。也即立法、司法、社会发展的一体化。在一些论述立法预测的专著和文章中,某些作者把立法预测局限在对立法预测的片面小格局中。这样在他们看来,立法预测就是为了制定某一条款而服务。这样做的结果只有落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陷阱之中。然而法的系统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法的制定必须要同社会发展及司法实践相协调起来。换言之,也即要在立法预测之初,有目的的要兼顾司法上的可行性与社会发展的一致性。因此要从立法预测的着手开始,即要着眼于社会发展、司法实践、未来需求的大格局、大视野之中。使得处于上层建筑范畴的法律所具有的、较社会发展的天然滞后性尽可能的有所降低。从而使得各阶段法律能够缓和的应对社会发展。勿使法律在社会发展有所需求的地方出现空白。
(二)立法预测的基本原则
立法预测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立法预测之中,是贯彻和实施立法预测的重要指导规范,了解这些基本原则有助于立法预测主体更好地进行立法预测。
1.合宪性原则
符合我国宪法作为立法的前提和基础。立法预测也要根据宪法所规定的政府体制、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发展任务来进行。特别是要根据宪法所确定的符合当前经济、政治、文化等发展需求来进行立法预测。使立法预测这项组织活动在适合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的基础范围内进行。否则立法预测的组织活动是毫无意义地,也是徒劳无功地,不遵循宪法而盲目的进行立法预测,其最终也不会走向立法程序。
2.科学性原则
在进行法的立法预测时,应当采取科学的研究方法和严谨的研究态度。也即立法预测要根据社会发展和立法发展的客观规律来着手进行。从根本上来说,立法预测是一项科学技术性的活动。所谓科学技术性,是指立法预测建立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以科学的手段方法为依据,并规定大量超出一般生活常识的科学技术性内容。此外,立法预测的科学性原则还体现在立法预测的步骤、程序、调查活动和资料的收集分析之中。总之,在立法预测所涉及的范围内,为确保立法预测的准确、恰当,以同社会发展需求相协调一致,立法预测主体就要尽可能地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进行研究。
3.系统性原则
立法预测要根据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大量材料来进行,并非通过立法预测主体的主观臆断。特别的,立法预测的进行不能从特殊个别或者是有所限定的某一范围的特殊群体来进行调查研究。相反的,而要从大局、大的视野出发,用系统的方法对所要立法预测的对象和相应的社会需求进行分析。研究立法现象不仅要对部门法或者是某一规章进行研究,还要对相联系的其他法律规章进行研究,以使其成为系统性的成果。否则会造成多个法律部门、相关法律条款间出现相互掣肘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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