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预测法注重的是社会发展与立法需求之间的因果性。例如:最近几年酒驾案例的增多,使得社会人身、财产受到重大损失,这就带来社会发展对立法需求的极度渴望。从而使得相关法律做出相应的修改、调整。所以,对于那些现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立法主体便可以根据二者之间的这种因果联系进行立法预测。运用因果预测法首要的是必须科学的分辨出各种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找出最直接,影响最大的因素,从而推侧其结果,并对法律法规做出适合社会发展的修改、制定。运用因果预测法较为简便,成本较为节约,但是推测的结果却较为粗糙,易变性也较大。故一些长期性的、精度要求高的立法预测就受到了使用上的限制。这就需要立法预测主体根据实际的需要选用其他的立法预测方法。
(四)类比借鉴预测法
类比借鉴预测法是指将本国或本地区的立法发展情况与外国或本国其他地区的立法情况相比较,借鉴国外或其他地区的立法情况,从而对本国或本地区的立法发展前景进行预测。
类比借鉴预测法是通过对现阶段本国的社会发展情况、社会现象进行深入研究,然后在寻找出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处于同本国或本地区同一社会发展水平时的立法情况,再对二者立法情况进行比较研究,剔除一些与本国社会发展情况相不符合的部分,增加本国或本地区现阶段发展对立法需求的实际因素,从而做出适合现阶段社会发展的立法预测。由于国际交往越来越频繁,某些国家中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许多特征也可能在其他国家出现。故而在立法预测的过程中,有必要借鉴国外或其他地区的法律法规中的各种有关规定。进行类比借鉴预测,对立法预测主体自身的法学素养有着较高的要求,同时还要善于分析两个类比国家、地区之间的社会现象、立法现象的不同或相似之处。该种立法预测技术方法有着较为广泛的适用范围。
(五)示范预测法
示范预测法是指关于社会发展对立法需求的迫切需要,利用实验示范,即首先在国内某一地区搞“立法预测研究基地”,进而为全国或社会发展相似地区的立法进行模拟示范,从而对本国或本地区的立法前景做出预测的技术方法。
示范预测法的思文是坚持立法预测一切从实际出发,正确的观察和认识实际,处理好法律现象与社会发展的关系。邓小平曾说:“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渐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邓小平文选》,(1975-1982),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6-137页。]按照该种思想去做,就抓住了社会发展对立法需求的需要。运用该种技术法方法进行立法预测,在立法上有紧迫感,又不脱离实际的社会发展。
上述各立法预测技术方法,一般并不是单项孤立地进行而是综合或交叉地进行。例如:预测在五年内有无必要制定关于计划生育二胎化的法律法规。对于这一立法预测项目,立法预测主体可以选用合适的预测技术方法,一般可以选用调查预测法、时间数列预测法、类比借鉴预测法等多种立法预测技术方法。而其中要以调查预测法为主,同时还要运用时间数列预测法为补充,利用统计资料建立相关的时间数列,对此时间数列运用一定的数学方法进行变化分析,从而对立法预测活动项目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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