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预测是一项重要、复杂而细致的工作,离不开立法预测专业技术的支持。要想获得质量较高的立法预测,就得对进行立法预测的工作者们有高的要求。所以这就需要立法预测主体的有关工作人员要具备较高的法律思文和较好的法学素养。立法预测人员应该掌握多种的立法预测方法,还要能够根据预测内容、实际情况选择恰当合理的技术方法。此外,上述人员还应具有较为丰富的立法实践工作和相应的立法预测的工作经验。在文字方面也应具有较好的表达能力,能够洞察、归纳和分析社会现象与立法现象二者之间的联系,并可以将这种立法预测的思想通过文字准确的表达出来。这就是笔者所说的立法预测主体相关工作人员应具有的技术性。
(四) 多层次、多类别的立法预测体系
立法预测有着不同的分类,这些不同的分类类别就构成了立法预测的多层次、多角度的形态。至于选用哪一分类,或哪几种分类,就需要立法预测者根据现实情况自己来进行选择。笔者在此简述几种分类形式。
1.从立法预测的对象规模来分类,有宏观立法预测和微观立法预测。[ 参见朱力宇、张曙光:《立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4页。]
宏观立法预测是指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从总体上对国家的立法制度、立法原则、立法技术等在以后的社会发展和未来走向趋势加以预测。从而发现我国法律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合理模式,以使得立法在社会发展中体现出更为理想的程度。
微观立法预测是指根据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的大量客观的信息资料来预测某一单项立法或者某一法律规范在今后的社会效果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例如;预测现行法律关于在计划生育的规定,是否可以生二胎。该规定能否在今后适宜社会发展的需求。如果可以,那么又该对其做出怎么样的修改。从而向立法规划,立法决策提供相应的依据。可见,微观的立法预测主要是对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和具体的司法实践的研究而进行的。
2.从立法预测的制定权力来分类,有全国性立法预测和地方性立法预测。
全国性立法预测是指预测效力及于全国范围内,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情况在未来是否适合国家整体布局规划而进行的调研预测。进行全国性立法预测,也即对全国立法发展趋势和未来状况的考察和测算。故而,预测必须基于一个国家的大视野中。以全国范围内的发展需求作为基础,掌握相关细致情况,以便立法预测主体能够做出适合全国范围内的立法预测。[ 参见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3页。]
地方性立法预测是指预测效力及于一定地区,关于该省份、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的未来发展前景、关于法的需求所进行的调研预测。进行地方性立法预测,即对某一地区立法发展趋势和未来状况的考察和预算。该种立法预测,具有很强的本土性。它所注重的是该地区的发展情况,但又兼顾该地区在全国性立法中的发展战略地位。
3.从立法预测的时间期限来分类,有短期、中期和长期立法预测。
短期立法预测,通常是指预测期限在5年之内,根据当前社会发展对法律的迫切需求而进行的考察和测算。这种短期的科学预测对相应期限的社会发展反作用的起着指导性作用;中期立法预测,是指立法预测在两至三个规划年内,也即是对5—10年内的立法发展趋势和未来状况的考察和测算;长期立法预测,是指在对10年以上的立法发展趋势和未来状况的考察和测算。这种中、长期的立法预测目的是为了保障法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能够尽可能的相一致,不要出现法律在社会发展需求中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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